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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孽呀!四川夹江,女子19岁和同龄男子办酒席共同生活并生下儿子,孩子1岁多时女子

造孽呀!四川夹江,女子19岁和同龄男子办酒席共同生活并生下儿子,孩子1岁多时女子离开。孩子父亲后来患精神疾病,并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级肢体残疾的奶奶干女士独自照料孙子十余年,供孩子读到初三。眼看支出越来越重,干女士将儿子杨某林和孩子生母许某告上法院,主张返还80余万元抚养支出。

真正让这起纠纷再次受到关注的,却不是那场已经打完的官司,而是2026年8月18日夹江县人民法院的一次庭审。此前多年没有直接抚养小皓的许某,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关系,希望由许某直接抚养已经14岁的小皓,并要求杨某林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到小皓年满18岁。

许某在法庭上说明,杨某林已经没有独立监护能力,许某如今在服务行业工作,每月收入约2000元,也重新组成家庭,希望把小皓接到身边生活,再通过心理辅导慢慢修复母子关系。

干女士则提出,小皓从幼年开始就在夹江生活,学习、生活和熟悉的人际关系都已经稳定,突然改变生活环境未必合适。

法庭没有只听成年人怎么说。法院此前已经单独询问小皓,小皓明确表示不愿改变现有生活,也提交了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希望继续跟奶奶生活。

按照民法典规定,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判断,孩子已经满八周岁的,还应尊重真实意愿。小皓已经14岁,这份意见自然成为案件中不能忽视的一环。

这场抚养纠纷之所以格外复杂,还得往前追到2025年的另一宗案件。干女士十余年承担小皓的吃饭、上学、看病等费用后,以无因管理为由起诉许某和杨某林。

干女士最初主张80余万元,但法院没有全部支持。审理中,许某提出,小皓曾经就读私立学校,部分教育费用明显高于一般义务教育支出,不应全部算作必要抚养费。

夹江县人民法院随后逐项核算,把部分非必要教育支出剔除,再结合四川历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因素,认定2013年11月至2025年10月期间的必要费用为296845.3元。

法院认为,干女士本来没有替有抚养义务的父母长期承担全部费用的法定义务,十余年的持续照料已经超过普通家庭帮扶范围,可以按照无因管理要求返还必要支出。

许某不服一审结果,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还对法律关系和诉讼时效提出异议。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30万元由此成为已经生效的民事给付义务,并不会因为后来出现抚养关系诉讼就自动消失。

案件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插曲。民事判决生效后,干女士曾以遗弃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希望追究许某的刑事责任。

夹江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许某具有遗弃罪要求的主观故意,因此没有受理这项刑事自诉。这也说明,民事上需要承担费用,并不等于刑事上当然构成犯罪,两类责任必须分别判断。

至于许某当年为什么离开,双方一直说法不同。许某称共同生活期间曾遭受殴打和威胁,干女士和杨某林一方并不认可,并提出另一套解释。公开材料能够确认的是双方各有陈述,法院并没有把任何一方的说法直接认定为全部事实,因此不能替法院下结论。

如今真正等待裁判的,是小皓今后由谁直接照料。生母身份、奶奶十余年的实际抚养、杨某林目前的监护能力、双方现实生活条件,以及14岁小皓本人的明确选择,都要放进同一个案件里衡量。

截至公开报道时,这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仍在审理。已经发生的费用由生效判决解决,未来的生活安排则要以未成年人的现实利益为核心,这也是两场官司最关键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