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被查了,当时没抓我,让我先走了,后来通知我去,我主动去了,这算不算自首?”
——不少人以为“主动去了”就是自首。
答案是:不算。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七条明确了两条规则:
第一:现场查获后经允许离开,再经通知到案或主动到案,不认定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醉驾被现场查获后,经允许离开,之后再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或者主动到案,不认定为自动投案。
为什么不算?因为自动投案的核心是“在未被抓获、未被控制的情况下,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被现场查获时,你已经“被发现了”,你的到案是“回归”而不是“投案”。即使当时没被拘留、让你先走了,你的到案仍然是对侦查活动的配合,而不是主动投案。
第二:造成事故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如果醉驾造成了交通事故,你做了以下四件事: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配合调查,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这一条的逻辑是:虽然发生了事故,但你在事故后积极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报告、配合调查,这说明你愿意接受法律处理,符合自首的立法精神。
第十七条的逻辑是:被查获后的“再来”,不算自首;事故后的“不跑”,才算自首。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停下来、救人、报警、等着——这是你唯一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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