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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给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蕾和副院长刘继鹏学习一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 ​

每日给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蕾和副院长刘继鹏学习一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文要点

登记立案:符合起诉条件,应当登记立案;

7日审查期:当场不能判断的,先收材料、出具收讫凭证,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予立案救济:不立案要出具裁定书写明理由,原告不服可以上诉;

释明补正义务:诉状有问题,必须一次性告知补正,不能直接拒收;

投诉救济:法院拒不接收、不出凭证、不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可向上级法院投诉,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