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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5万买年轻的!”黑龙江双鸭山,丧偶大爷找了一个大几岁的女朋友,两人一见钟情,

“花5万买年轻的!”黑龙江双鸭山,丧偶大爷找了一个大几岁的女朋友,两人一见钟情,很快同居一起,尽情享受黄昏恋的美好生活!期间,大爷出手阔绰,吃喝拉撒全包,还送贵重礼物,一看就是遇到“真爱”了,乐得合不拢嘴,结果女朋友还是闹分手,大爷让还钱,说五万能买年轻的,还把对方告上了法庭!

(来源:新闻夜航9月11日报道)

先说说两老人的基本情况,刘大爷64岁,女朋友赵大娘68岁,两个人相差了4岁,属于女大男小,都是丧偶状态。

原来,刘大爷丧偶后,内心空落落的,儿子成家了,自己没有人陪,一天到晚没精神。

有一天,刘大爷去串门,周围好心人劝他找个伴,说两个人搭伙过日子不孤独。

刘大爷回家后,就把这个想法告诉了儿子,想听听儿子的建议。

开始担心儿子反对,没料到儿子能理解父亲的心情,愿意让父亲找个伴,安度晚年。

儿子告诉父亲,必须让最信任的媒人介绍,这样才靠谱些。

刘大爷还算幸运,很快有媒人给他牵了一条姻缘线,女方是赵大娘

这个赵大娘比刘大爷大四岁,但是长得比较精神,女方看起来比男方还显年轻。

在媒人的联络下,两个人约了会,还一见钟情,当天就交换联系方式,热聊起来。

谈了几天恋爱,两个老人就感觉彼此相爱,尤其是刘大爷要求马上同居。

很快,两个人就住在一起了,每天生活有了光彩,刘大爷脸上也露出了笑容。

两个人没有领结婚证,对外宣称男女朋友,打算凑合过完余生即可。

同居期间,吃喝拉撒全由刘大爷负责,把赵大娘照顾得无微不至。

此外,刘大爷还给赵大娘送各种贵重礼物,共计花费5万元。

天有不测风云,仅仅生活了三个月,两个人就开始因琐事斗嘴,闹个不停。

刘大爷爱赵大娘,一直退让,赵大娘并没有多喜欢刘大爷,要分手。

一看留不住女朋友,刘大爷只好同意分手,赵大娘就搬出去独自居住。

分手之后,刘大爷百思不得其解,自己付出了这么多,人还是跑了,无法释怀。

最后,刘大爷终于想开了,心想分手就算了,钱得还给自己。

于是,刘大爷联系赵大娘说,把5万元还给他,这钱可以买个年轻的。

赵大娘并不认可,认为这些钱是共同吃喝玩乐挥霍掉的,不可全额返还。

两个老人争执不下,一看协商无果,刘大爷就把赵大娘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两人还是各执一词,谁也不认输。

刘大爷拿出消费票据,希望把吃饭、买礼物、红包通通要回来。

赵大娘抗辩,这些属于恋爱自愿赠与,不该返还。

经法庭审理,没有支持刘大爷“全部返还”的诉求,结合相关证据,只退还部分大额财物。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恋爱期间赠与分两种:无偿赠与、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赠与。

日常吃饭、小额红包、节日小礼物,属于恋爱当中正常情谊赠与。

一旦交付完成,分手之后,一方不能要求另一方把这部分钱全部赔偿给自己。

像吃饭聚餐、几百元节日红包,属于表达好感,自愿消费,通常不支持要回。

只有大额转账、贵重金银首饰、大额贵重礼品,以结婚为前提的给付,属于附条件赠与。

刘大爷和赵大娘最终没有登记结婚,条件没有达成,法庭支持赠与方要求返还。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刘大爷和赵大娘是黄昏恋,谈恋爱时,没有明确谈婚论嫁给付彩礼。

如果给付彩礼,没领证就分手,依法应当返还。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该素材来源于新闻夜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