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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民间为什么会出现自发的乡村互助丧葬组织。 北宋神宗年间,陕西蓝田有户人家,

北宋民间为什么会出现自发的乡村互助丧葬组织。

北宋神宗年间,陕西蓝田有户人家,家中老人去世,棺木的钱凑不齐。几个邻居上门,出钱出力,把丧事勉强办完。

这件事如果就此过去,什么都不会留下来。

留下来的原因,是吕氏兄弟把这类情形写成了章程,白纸黑字定了规矩:有人去世,周围的人该怎么帮,帮多少,谁来组织,都有说法。

这份章程后来叫"吕氏乡约",讲丧葬互助的那几条,是正经的制度条文,不是随口的客套话。

吕氏乡约出现的时机,和北宋中期的社会处境密切相关。

自唐到宋,门阀大族衰落,那套依托宗族枝繁叶茂、遇事内部兜底的结构,到了宋代基本散架了。

宋代普通百姓家庭,大多是几口人的小单元,上无显贵亲族撑腰,下无大量田产垫底,遇到大事只能靠自己和左邻右舍。

丧葬在古代是头等大事,礼制要求偏高,开销不低。

一口像样的棺木,寿衣布料,请人抬棺,选地立碑,这些加起来,对寻常人家是真实的经济压力。

宋代地权流转频繁,租佃关系普遍,许多家庭手里没有稳固的田产,平时度日已是勉强,突然办一场丧事,往往就把一家人逼到借贷的境地。

"浮厝"这件事,可以从侧面说明问题有多普遍。

所谓浮厝,是指棺材停放在地面或简陋处所,家里凑不出钱正式下葬,只好暂时搁着,有时候一搁就是数年。

宋代官府对这个问题屡有关注,宋徽宗崇宁年间设立"漏泽园",专门为无力自行安葬的穷苦人家提供墓地,各地推行范围和实际效果因地而异,但这项措施的出现,本身就说明无力安葬在当时有相当规模。

官府的办法只能管到一头,村子内部的应对方式,就各有各的做法了。

吕大钧起草这份乡约,有学术上的根底,也有现实上的考量。

吕大钧是关学传人,师承张载,注重礼制与乡里秩序的重建。

吕氏兄弟几人在蓝田推行乡约,不只是写一份倡议书,而是在本乡实际操作了起来,邻里之间认可这份约定,按约行事。

乡约把互助分了类,其中"患难相恤"专门应对各种困难情形,丧葬是明确列入的一项。

根据约文,成员家中有丧,周围的人应当前往帮助,出力、出物皆有规定,不是随意的好意,而是有约束力的承诺。

这个约束力靠什么维持?靠的是乡里的人情与面子,以及大家都清楚自己也会有需要这份互助的那一天。

没有官府背书,没有法律强制,但在一个相对稳定、熟识度高的村子里,这套约定能跑起来,因为退出的代价太高,落单的风险太大。

丧葬互助的具体运作,在史料里有迹可寻。

出钱凑份子的方式,按照各家财力划分档次,富户多出,贫户少出或不出,家境极贫者直接受助而不需要回报。

抬棺是重活,一家人做不了,需要邻居协助,这在乡约的记录里是明确的互助内容。遇到寡妇独居、家中无壮年男丁的情况,劳力这块尤其依赖左邻右舍。

丧葬互助之所以被单独提出来,是因为在所有突发困难里,丧事的时间窗口最窄,停不得拖不得,必须快速凑齐资源,偏偏又是费用相对集中的一项,比其他困难更需要有预先约定好的机制顶上去。

吕氏乡约在宋代的影响有限,在后来的历史里倒是走得相当远。

南宋朱熹读到这份章程,专门做了增损,加入自己的条文,整理成新版本推广,这一版在明清两代被大量仿行,成为地方乡约的重要底本。

从宋到清,乡约的文本在不断修改,但丧葬互助这一条,始终没有被删掉过。

这件事说明一个朴素的现实:在国家力量无法触及的村落角落里,人们一直需要一种凑在一起应付大事的方式,把这件事写成文字,只是让它看上去更正式了一点。

北宋蓝田以外,没有留下文字的地方,同样的事在发生,照样有人来帮,照样有棺材被抬出门。

只是那些村子没有出吕大钧这样的人,把事情写下来。

参考来源:
吕大钧撰、朱熹增损:《吕氏乡约·增损吕氏乡约》,收录于《朱子全书》第二十一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
脱脱等:《宋史·食货志》,中华书局点校本,1977年
漆侠:《宋代经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