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淳熙元年(1174年),浙东金华县西山乡有人去世,朋友吕祖谦为他写了墓志铭,里面有一句特别的记录:此人去世前,西山乡近三十年没有一起因差役引发的诉讼告上公门。
这句话放在南宋的背景下读,是相当惊人的。要知道那个年代,差役逼得兄弟反目、叔侄对簿公堂,几乎是稀松平常的事。
三十年没有差役纠纷,靠的是一套叫"义役"的民间自救办法。
要弄清义役是什么,得先搞清楚南宋差役糟糕在哪里。朝廷按家产多少把民户分成不同等级,高等户要承担繁重的差役,比如押解钱物、看守仓库,跑腿误工不说,出了差池还得赔钱。
差役轮到谁,往往是官府说了算,胥吏从中上下其手,逼人行贿才能少派或不派。更离谱的是,北宋王安石变法时收了免役钱,说是交钱就可以不服役,南宋却两手都抓——免役钱照收,差役照服,等于同一件事收了两道钱。
民众躲不掉,只好想别的路子。行贿胥吏,请他把自家的户等改低一点,低等户服役少。但有人悄悄降了等,必然有人被顶上去承担更多。
被顶上去的要喊冤,要举报,于是就出现了陈傅良说的那种局面:"叔伯兄弟,相讼以避役久矣。"不是这些人没有人情味,是差役制度把人逼到那一步的。
绍兴十二年(1142年),金华县长仙乡十一户乡民坐在一起商量了一件事。他们决定自己排序、自己轮流——按各家家产多少,自行排定甲乙丙丁的顺序,再按这个顺序挨个去服差役。
这个办法叫做"自以甲乙第其产,以次就役"。
自己排出来的顺序,胥吏就没有空间做手脚了。你贿赂我,我帮你改等级,这条路被堵死了。贿赂无处使,行贿者和被连累者之间的纠纷自然也少了大半。
这个做法在七年后的西山乡有了更成熟的版本。绍兴十九年(1149年),西山乡的乡民不只是轮流服役,还往前走了一步——大家共同出钱出田,形成一块"义役田",用这块地的租收来支付服役期间的各种开销。
这笔共同的钱,相当于为义役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哪一户轮到服役,不至于因为没钱支付杂费而破家。
协议白纸黑字写下来,一份送到金华县衙存档,参与者人手一份副本。这个举动并不是求官府帮忙,而是借助官府的存档系统,让协议有了一层法律效力,谁也不好悄悄毁约。
这套办法的效果,就是吕祖谦在墓志铭里写下的那句话:将近三十年,西山乡再没人因差役上公门打官司。
义役随后在江浙一带陆续出现。金坛、瑞安、黟县、饶州、婺州、处州等地,都能见到类似的自救组织在运作。有些地方官对此持支持态度,认为义役能稳定地方秩序,上报朝廷推广。
但推广的结果并不理想,原因说来也直白。曾任衢州知州的袁甫有一句总结说得很到位:"差役之利,在吏而不在民。义役之利,在民而不在吏。
"差役制度的好处,拿到手的是胥吏,不是百姓。义役一旦成功,胥吏那条索贿的路就堵死了。地方衙门当然不喜欢。
淳熙十一年(1184年),监察御史谢谔向朝廷上报,说江东、江西一带,民间有义役推行,官府却在从中"颇有摇动",鸡蛋里挑骨头,千方百计找理由破坏。
饶州德兴县和吉州吉水县的乡户,忍无可忍,集体进京告状,控诉地方官吏视义役为眼中钉,想方设法让它垮台。德兴县的乡户还把一块刻有义役约定的石碑扛到京城,当作物证。
不肯放下这块碑,因为义役对他们意味着多年的安稳。一旦碑被砸、约被废,那些争差役、行贿赂、告叔侄的日子还会回来。
义役失败的另一个缺口来自义役田本身。这块共有的土地,产权归谁?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主体来持有它,乡里的强势家族盯着这块地,时机成熟就吞了。
地没了,支撑义役运转的资金来源断了,整套制度随之垮掉。
【参考资料】《大宋繁华:造极之世的表与里》,浙江人民出版社,202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