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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河北沙河,一男子与女同事发生了不正当关系,期间突发疾病成了植物人。男子被公

奇葩!河北沙河,一男子与女同事发生了不正当关系,期间突发疾病成了植物人。男子被公司开除,男子的母亲起诉了公司,要求赔偿38万余元。法院判了!

张某和单位的一名女同事发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张某年过四十,身体素质和年轻人有差距,突然出现了脑淤血的状况,虽然保住了命,但他丧失了自理能力。

出事后,公司和张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且把通知书送到了张某的妻子手里。丈夫丢了工作,又没有自理能力,这对张某的妻子来说几乎是毁灭性的打击。

张某的母亲对公司解雇张某的事情非常不满。张某在公司工作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生病后被解雇了,公司应该给张某一个说法。

张母直接起诉了公司,她要公司赔偿张某38.8万余元,这些费用包括治病的钱,和医疗补助,补缴社保的费用,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拒绝了张母的要求,因为公司觉得和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合理的。

原来,公司有规定员工不能和异性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公司就会开除员工,而且不会支付任何的赔偿金。

公司的规定是在张某出事前就已经制定的,而且在制定员工管理守则时,公司开了职工大会。张某是公司的老资历员工,被选为职工代表,参加了那次大会,会议通过了公司的员工管理制度。

也就是说,张某非常清楚公司的规定,他知道男女同事之间不能有不正当的关系,触犯了这条红线,会被开除,而且拿不到任何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张某还是违规了,所以公司不可能会给他赔偿。

张母深知儿子的后续治疗需要一大笔费用,儿子成了植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就担任了法定的代理人,申请了劳动仲裁,起诉公司。

张母的请求被驳回了,法院判定,张某只能拿到病假工资11159.98元,其他的补偿一概不能通过。张母傻眼了,她期待公司赔38万余元,结果最终只讨到了10000余元的病假工资。

法院的判决有法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的职工管理守则中明确规定了男女同事之间不能有不正当的关系。这一条规定合理合法。

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职工就必须要遵守。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以公司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可能有人认为,部分公司会以员工违规为由,恶意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员工难以维权。

其实,用人单位以员工违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员工确实违规了,不能随意判定员工违规,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只补偿张某病假工资也是合理的。因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所以,只需要补偿病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成了植物人,而且不是因公生病的,他无法从事原本的工作,公司也不能给他安排其他的工作。

加上他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属于是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了,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补偿病假工资,这是合法的。

这件事,你怎么看?

信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