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让人心寒了!山西临汾,一对50多岁的夫妇晚上10点多推着人力车在村口国道上行走,公职人员醉驾撞死老两口,认定书却让死者担次责,这笔账该不该这么算!
9月12日,山西临汾蒲县警方发了份通报,承认一起交通事故的认定书有争议,已启动复核。事情本身不复杂:8月13日晚上10点多,薛关镇政府工作人员杜某某喝得醉醺醺的,开着车上了国道520线。他没开车灯,限速40的路段飙到52,一头撞上了推着人力车过马路的张某某和郭某某两口子。
53岁的妻子当场没了,57岁的丈夫送医也没救回来。可8月22日出来的事故认定书,把主要责任给了醉驾的杜某某,却让死掉的老两口担了个次要责任。
然而,这个“次要责任”四个字,落在张先生眼里比刀还扎人。他父母就是普普通通的农民,那天晚上推着人力车运袋装柏籽,走的是一条没人行横道、没斑马线的村口国道。认定书说他们“未尽到观察义务”,可张先生想不通:对面那辆车连灯都没开,夜里黑灯瞎火的,一个推着车的老人拿什么去“观察”?拿命去观察吗?
究其原因,事故认定的逻辑跟老百姓的直觉之间,隔着一层东西。法律上讲的是各方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力大小,不是谁违法多谁就全责。杜某某醉驾、超速、不开灯,这三样叠在一起,是主动制造风险的源头。
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也写得明白,行人横过道路应当“确认安全后通过”。这一条不分白天黑夜,也不因为对方违法就自动失效。问题在于,当对面来车连灯都不开的时候,“确认安全”这四个字,还有多少可操作的空间。
细看之下,公益律师赵良善的说法点到了要害:夜间视线本就不好,肇事车辆又没有任何照明,行人的观察和避险能力受到严重限制,不应该要求年迈的行人承担脱离现场实际的安全注意义务。说白了一句话,法律义务不能脱离人的生理极限。
你让一个57岁的农民在漆黑的国道上,去发现一辆没开灯、时速52公里的车,然后做出“安全判断”,这个要求本身就不太讲道理。
与此同时,这种“全责变主责”的事儿最近并不少见。今年6月河南台前那个醉驾撞死16岁少女的案子,肇事者血液酒精含量238,最初定了全责,他申请复核之后,上级交警以“事实不清”撤销原认定,重新划成了主责加次责。受害者家属的愤怒跟张先生如出一辙。
可换个角度看,复核这个口子开着,恰恰说明认定书不是铁板一块,程序本身留了纠错的空间。张先生提交了书面复核申请,临汾市交管支队已经受理,对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证据材料全面审查。审得怎么样,直接关系到公众对这套程序的信任还剩多少。
说到底,这起事故里最让人难受的,是两个勤勤恳恳过日子的老人,死在了回家的路上,还得在纸上背一口“没注意”的锅。醉驾的公职人员该判刑判刑,该开除开除,这一点通报里说得清楚,不袒护不降格。但死者家属要的不只是把肇事者送进去,他们还要一个说法:我爹我妈的命,不是“次责”两个字能打发的。
复核结论最终怎么定,法律有法律的尺子,可人心也有一杆秤。秤上放的是两条命,和两个再也回不来的普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