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死谁有理?”湖南衡阳,11岁男孩为捡羽毛球翻越1.8米高墙,闯进邻居上锁的装修私宅,踩空掉进采光井身 亡。家长把房主、装修公司和物业一并告上法庭,索赔108万。法院判决亮了。
法院判了: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一分不赔。
雁峰区法院的判决书写得很硬。涉案房屋是私宅,不是公共场所,不是正常通行场所。停工期间大门上锁,处于封闭状态,足以起到警示和防止擅自进入的作用。
11岁的孩子,不是3岁。法官说得很直白:已满11周岁,具有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认知能力,应当对翻越围墙擅入他人尚在施工的私人场所可能存在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能力。
真正扎心的是这句:小鹏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应对小鹏未经允许擅自翻越围墙进入涉案房屋、坠井身亡的损害后果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翻译过来就一句话:孩子是你没看住,围墙是人家私宅的,采光井是施工必要状态,你凭什么让别人赔钱。
法官在判后专门写了一段话,直接点破了“谁死谁有理”的逻辑。“同情不等于责任,司法裁判不能仅凭情感导向和损害后果,就苛责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话是冲着谁说的,明眼人都看得出来。一个孩子没了,家长痛,法院也“充分理解”。可痛归痛,责任归责任。侵权责任的承担,必须以行为人存在法律上的过错为前提。房主、装修公司、物业,谁有过错。
房主把自家房子装修,采光井拆了盖板是施工需要,用雨布临时覆盖了。五一假期按物业要求停工上锁。他做错了什么。装修公司按业主指令施工,做错了什么。物业要求停工期间封闭上锁,做错了什么。
一个都没有。
家长索赔108万,理由是“你们没设警示标志、没做安全防护”。法官把这条驳得很干脆:对于私宅,各被告没有为擅自进入者设置提醒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义务。
翻译一下:我家在装修,门锁了,墙1米8高,你翻墙进来摔了,凭什么要我立牌子提醒你“翻墙有危险”。
一审驳回,家长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最后那句话,值得所有当爹妈的听进去:“家长要切实扛起监护第一责任,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告诫孩子不得随意翻越围墙、擅入他人住宅、施工场地等危险区域”。
11岁的孩子,翻1米8的墙,进别人家锁着门的工地,捡一个羽毛球。这个动作链条里,任何一环被拦下来,悲剧都不会发生。可每一环都松了。家长松了,孩子松了,然后怪别人没拦。
信息来源:三湘都市报2026年9月14日报道《11岁男孩翻墙进私宅坠 亡 家人起诉索赔百万被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