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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律不应凌驾于事实之上,儿媳生的孩子不是自己的孙子,若是放在以前民间称之为“

任何法律不应凌驾于事实之上,儿媳生的孩子不是自己的孙子,若是放在以前民间称之为“野种”,女的甚至还可能面临泡猪笼的后果。就算现在法律文明了法条更完善了,但是女方出轨和别人生的“孙子”堂而皇之来继承家产,于情于理如何令人信服?
如果老人输了,这岂不是成了变相支持出轨生小孩吗?长此以往,家庭伦理、纲常必然会乱套。以后谁来保护男方家庭的合法权益,男方结婚意义何在?
另外,还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后果是,女方为了牟取男方家产,会不会铤而走险联合第三者对丈夫做出谋财害命之举呢?

所以我坚定地认为,事实比所谓的程序正确更重要!孩子父亲突然去世,爷爷奶奶理当获得血缘鉴定的权利,儿媳与他人出轨所生的“孙子”没有家产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