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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男子和一名女子发生了三次关系,每次110元,共计330元。事后,他又和另外

宜宾,男子和一名女子发生了三次关系,每次110元,共计330元。事后,他又和另外一名女子发生了两次关系,每次100元,共计200元。后来,这两名女子均被抓捕,很自然的就道出了他们和男子之间发生过关系。最后一查,这男子,才知道他得了艾滋病,医生已经叮嘱他不能和任何异性发生关系,然而,他却克制不住在短短三个月和两名女子发生过五次,于是直接传唤男子,最后对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2000,可男子觉得冤枉自己,有坦白情节,并且也积极服用药,为什么还判刑呢?

很多人看完这个判决,第一时间都会有同款疑惑:男子确诊后一直乖乖吃药、按时复检,没有放弃治疗,被抓后主动坦白、认罪认罚,态度端正,怎么最后还是要坐牢?甚至当事人自己始终耿耿于怀,觉得法院量刑太重,满心委屈喊冤。

但说实话,读懂法律和人性底线的人都清楚,这个判决真的一点都不重,甚至已经是从轻宽大处理了。很多普通人都有一个巨大认知误区:好好治病就是守法。可治病是对自己生命负责,绝不代表可以无视他人的生命安全,更不能成为肆意触碰法律红线的借口。

这名43岁的吕某,早年因为私生活混乱,不幸感染艾滋病。起初身体不适时,他只当成普通小炎症,并未重视,直到2019年10月正式确诊。拿到诊断结果后,医生再三严肃叮嘱,除了长期规律服药、定期复查管控病情,最核心的硬性要求就是,严禁与任何人发生亲密接触,杜绝病毒传播风险,避免危害他人。

确诊之后的几年,吕某确实严格遵守治疗要求,作息、吃药、复检从不落下,身体状态慢慢恢复。可身体康复了,内心的侥幸和贪欲却彻底失控。他滋生了一套极度自私的逻辑:我坚持吃药,病毒已经可控,风险很低;只要不找熟人、不伤害家人,在外交易就无伤大雅,双方自愿、互不亏欠。

就是这种自欺欺人的想法,让他彻底抛掉了医生的禁令和做人的良知。2025年5月起,短短三个月时间里,吕某先后和两名失足女子发生五次有偿关系。他和第一名女子交易三次,单次110元,累计330元;又和第二名女子交易两次,单次100元,累计200元。五次高危行为,总花费不过五百多块,却把两名陌生女性的一生,置于毁灭性的风险之中。

他一直心存侥幸,觉得事情隐秘无人知晓,能够永远瞒天过海。天网恢恢,当地扫黄行动开展后,两名涉事女子落网,警方核查交易流水,逐一核实往来人员信息,吕某的所作所为彻底曝光。

警方核查档案后确认,吕某属于确诊多年的艾滋病患者,明知禁令仍屡次顶风作案,属于典型的明知故犯,已经不是简单的嫖娼违法,而是涉嫌刑事犯罪。

到案后的吕某依旧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反复为自己辩解。他强调自己从未刻意害人,多年坚持治疗管控病情,没有主观恶意,加上主动投案、如实坦白,有自首悔过情节,理应得到宽大处理,免于刑罚。

但法律的评判标准,从来不是自我感动式的自律。很多人分不清普通违法和刑事犯罪的区别,普通嫖娼只是治安处罚,但明知身患严重性病仍嫖娼,直接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身患有艾滋、梅毒等重度性病,依旧卖淫、嫖娼,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最关键的一点,传播性病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也就是说,定罪只看你是否实施了高危行为,不看是否真的造成他人感染。只要主观知情、刻意违规,犯罪事实就已经成立,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自首、认罪认罚、积极治疗,这些情节只能作为从轻量刑的依据,绝对不能抵消罪名、免除处罚。法院最终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两千元罚金,已经是充分考量所有从宽情节后的最低判决。

也解答一下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两名涉事女子为何不用担责?法律定罪讲究主观明知,她们全程不知情,没有害人的主观恶意,仅属于治安违法,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真的给所有人上了一堂深刻的普法课:法律的温柔只留给真正知错悔过的人,绝不纵容自私的侥幸。身患疾病值得同情,但同情绝不能凌驾于他人的生命安全之上。自律治病是本分,恪守底线是良知,明知故犯、以身试法,终究要为自己的欲望买单。

大家觉得这个判决公平吗?带病刻意违规,仅凭自首从轻,算不算过于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