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已婚男子张某下班后与女同事幽会,发生关系后突发脑出血,经抢救保住性命但成为植物人。张某所在的公司以张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张某母亲作为监护人,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起诉要求补缴社保,并支付赔偿金、疾病救治费、医疗补助费等共计 38 万余元损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这场纠纷真正影响判决的细节,其实早在张某发病前就出现了。
2023年3月28日,张某所在的某乙公司制定员工基本守则和奖惩制度,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张某当时就是职工代表,亲自参加了会议。制度明确,员工如果与异性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解除补偿。这个事实后来成了庭审关键。张某很难再说自己不知道制度内容,因为张某本人参与过制定程序。
公开裁判材料显示,2013年10月,张某先进入某甲公司,工作到2014年3月。2014年4月,张某进入某乙公司,此后一直工作到事发。到2024年1月,张某实际参加工作已经超过十年,在某乙公司也接近十年。
2024年1月22日晚,张某与单位女同事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突发脑部出血,随后出现脑疝等严重情况。抢救保住生命后,张某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公开裁判材料只能确认发病发生在当晚活动之后,并未公开张某完整病史、血压记录和脑血管检查结果,因此不能把性行为直接认定为脑出血的唯一医学原因。医学资料显示,脑出血与高血压、脑血管病变、凝血异常等多种因素有关。
公司也没有马上解除合同。2024年3月9日,某乙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把理由通知由某甲公司代管的工会,工会没有提出异议。3月12日,公司制作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当天下午送达张某当时的配偶。至于参考文章提到的后续离婚,现有公开裁判报道没有披露可核验的具体时间和程序,因此正文不再扩写。
张某母亲随后以监护人身份申请劳动仲裁。争议集中到一个问题,张某正在医疗期,公司还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对此并非一概禁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处于医疗期内,单位不能随意以无过失性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但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时,仍可能依法解除。
张某所在公司的制度经过职代会程序,张某本人参加过会议,公司解除前又履行了通知工会程序,这些证据都进入了法院的判断。
张某的医疗期权益也没有因此消失。按照工作年限,张某可享受9个月医疗期,2024年1月23日至3月12日之间已经产生的病假工资,公司仍应支付。
仲裁阶段认定病假工资9764.98元,进入法院后重新核算。法院依据张某连续工龄和河北相关病假工资标准,按工资标准的80%计算,确定为11159.98元。
最后,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程序正当,不属于违法解除,对赔偿金、医疗补助金等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判令公司支付张某病假工资11159.98元。
补缴11个月社会保险的请求,因不属于该民事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法院没有在本案中处理。
这起案件的结果,实际由几组事实共同决定。张某参加过规章制定,公司解除前通知工会,张某又处于医疗期,法院分别处理解除是否合法和病假工资是否应付,最终形成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