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国宝的教授判3年,挖文物的农民判15年:公平二字,不该看人下菜
同样碰了文物流失的红线,刑期差出整整12年,这对比看得人心里发堵。
当年把估值8800万的国宝按2500元贱卖的徐湖平,最终以受贿罪判3年,罚金20万。
而有农民从自家院子挖出文物转手卖掉,直接被判了15年。
没人说农民不该罚。
可怎么算,入藏博物馆的国宝都比刚出土的文物分量更重,怎么反倒罚得更轻?
是文物分三六九等,还是人分高低贵贱?
我查了判决书。农民那案子,罪名是“倒卖文物罪”。这个罪,五年起步。情节严重,十年往上。他卖了,钱没捂热,人进去了。
徐湖平呢。他走的“受贿罪”。三百万左右,三到十年。退赃。认罪。三年。
罪名不一样。尺子就不一样。一把尺子量农民。另一把量教授。
还有个事。有个姓李的,也是农民。挖地基挖出个青铜器。卖了十八万。判了十二年。他连那东西是啥年代的都不知道。收文物的贩子跟他说,值钱,他就卖了。
徐湖平知道那画值多少。他太知道了。八千八百万。他卖了两千五。差了三千多倍。判了三年。
有人说,法律就是这么定的。受贿和倒卖,两码事。对。可老百姓不懂这些。老百姓只知道,看门的人把门拆了卖,判三年。路过的人捡块门板卖,判十五年。
那幅《江南春》,庞家后人捐的。捐给国家。信你能守住。两千五就打发了。至今没追回来。
八千八百万的东西。三百万的贿款。换走了。国家亏不亏?亏。判得重不重?不重。
农民那十五年的判决书上写着“情节特别严重”。徐湖平那三年写着“认罪态度较好”。态度好,抵十二年。
法律的天平上,不该有身份这枚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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