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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为清朝酷刑都是砍头、凌迟这类动刀见血的,实则最熬人的是这种看着不致命的软

很多人以为清朝酷刑都是砍头、凌迟这类动刀见血的,实则最熬人的是这种看着不致命的软折磨。

清代刑部的文书里,有一类判词写得很平淡:不打,不杀,枷号一个月,在衙门口示众。

拿到这种判决的人,起初往往觉得算是过关了。刀没动,血没见,比起凌迟和斩决,站一个月似乎还能应付。等到真正戴上那块木板,才发现这个判决比预想中难熬得多。

枷,是一块套在脖子上的大木板,两端向外延伸,中间开孔卡住脖颈,锁扣固定之后,受刑者用双手够不着自己的口鼻。就是这个看起来简单的东西,让接下来每一天都变得很难过。

这个东西在清代的法律体系里有明确位置。

《大清律例》承袭历代刑律框架,正式法定刑分笞、杖、徒、流、死五种,轻重递进,各有对应罪行。

枷号在这套体系里属于附加刑或特定情形下的独立处置,可以叠加在笞杖之上,也可以单独判决,要求受刑者在公开场合示众若干日。

涉及枷号的罪名范围不窄。

赌博、聚众闹事、某些类型的钱粮亏空、违制行为,都可能被判枷号。

这类案件,朝廷的处置并不全靠重刑压制,枷号在某种程度上承担的是一种"不杀但要让人受受"的功能,让判决结果停留在公众视野里一段时间。

枷的形制是固定的。大木板套颈,两边延伸,套上去之后人的活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枷的重量,因罪行性质和适用场合不同有所区分,相关律典里有具体规定,重的需要颈肩持续承力。这套规定在清代历经修订,越到后期越细化,针对不同罪名的枷重和期限都有专门条文。

枷的形制决定了接下来这段时间的基本处境。

没法自己吃饭,没法自己喝水,没法清洁,睡觉时无法躺平。这几件事摞在一起,每一件单独说都不像致命的威胁,合在一起、连续过几十天,对身体的消耗就是另一回事了。

吃饭要靠别人喂。有家属能定时来送饭的,这个问题还能应付;家在远处的、家里没人的,就只能指望守卫偶尔搭把手,或者过路人发善心。

不是每次都有人搭手,有时候就是真的一顿没着落,干站着。

示众的地点,通常是衙门前或者指定的公共场所,露天站着,没有遮蔽。天热,烈日直晒;天冷,寒风贯穿;下雨,淋在那里。

清代文献记载,各地对恶劣天气时是否允许受刑者暂时移入遮蔽处,并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有的地方判官会酌情处理,有的地方就是继续站着。

这件事取决于当地的惯例,也取决于那一天判官的心情。

睡觉是另一道关。枷不卸,姿势受限,平躺几乎做不到,只能斜靠或者趴着,一觉能不能睡足是另一回事,连找个不那么难受的姿势都要费工夫。

脖颈和肩膀要连续承受木板的重量。

头几天还撑得住,时间一长,肌肉疼痛开始积累,被压的位置没法自己调整,只能一直扛。体力本来差的人,在这个过程里会垮得很快。

枷号常见的期限,是三十天或者两个月,较重的罪行能判到三个月。九十天,每一天都要这样过完。

结果在清代的刑部档案里留下了痕迹。

受枷号者在执行期间病死,地方官需要向上级上报,说明经过,填写相应文书。

这类文书的存在说明,枷号期间受刑者死亡,在清代属于主管部门预设会发生、并设有专项处置程序的情形,不是偶发事故。

死亡上报的文书格式是固定的,说明用得熟了。

为什么这个判决可以被用来针对"不够杀但需要处置"的情形?

凌迟和斩决有明确的罪行门槛,不是每种违制、钱粮亏空、闹事聚赌都能上到这个量级。

枷号填补了中间这段空间,让处置手段不至于非此即彼。

站在执行者的角度,这个工具的好处在于时间可以调配,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期限拉长拉短,对外说是轻判,但实际落在受刑者身上的分量,与期限成正比。

枷号还有一层别的杀伤,来自它的展示性质。

清代的宗族制度和地方社会结构,让个人的名声和整个家族紧密捆绑。

一个人戴着枷站在衙门口,不需要任何人解释犯了什么事,周围的人一看就明白。街坊邻里、同村的人、做买卖认识的人,谁都可能路过,谁都看得见。

来送饭的家属,走到那里,也是把自家的事摆在众目睽睽之下。

这种处置方式里,羞辱不是附带效果,是写进设计里的。

与砍头和凌迟相比,枷号在时间维度上走的是完全不同的路子。

行刑那一刀,快或者慢,都有结束的时刻。凌迟再严酷,也有个终结。枷号判了三个月,每一天都得过完,期限写在判词里看得见,但中间的每一天都要自己撑过去。

身体好的人未必能全程扛住,年老体弱的,或者入狱之前已经受过其他折磨的,走完这段时间的概率更不乐观。

枷号结束之后,有时候不是终点。

某些罪行在枷号之外,还要附加笞杖,或者随后发配充军。枷号在这类案子里只是整套处置的一个环节,示众这段熬完,后面还有别的等着。

能在枷号结束后全身而退的,已经算相对干净的结果了。

参考来源:
《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整理本,1999年
薛允升《读例存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整理本,1994年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