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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武平,妻子刚生完孩子尚处在哺乳期,身体虚弱,婚姻存续期间,男子与婚外异性发展

福建武平,妻子刚生完孩子尚处在哺乳期,身体虚弱,婚姻存续期间,男子与婚外异性发展不正当关系并致对方怀孕。之后,男子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与妻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由妻子独自抚养孩子并承担相应债务。谁知,离婚仅半年,男子就再婚并生了儿子,女子这才发现背叛的真相,一怒之下将前夫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真正让刘某察觉事情不对的,是一个很具体的日期。

2023年6月16日,刘某与江某办理协议离婚。到了2023年12月27日,梁某某却生下一名男婴。更关键的是,后来取得的出生医学证明显示,生父一栏登记的是江某。

刘某开始重新回想离婚前发生的一切。

刘某与江某都是再婚,2021年12月登记结婚,2022年11月生下女儿。女儿出生后不久,夫妻关系逐渐出现问题。

到了2023年6月,江某提出离婚。刘某当时并不知道江某已经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梁某某发生婚外关系,更不知道梁某某已经怀孕。

双方最终签下离婚协议,年幼的女儿由刘某抚养。半年之后突然出现的男婴,让刘某意识到,离婚时自己知道的情况可能根本不完整。

刘某没有只凭时间进行猜测,而是开始收集能够进入法庭的材料。梁某某生产时间、孕周情况、出生医学证明以及江某此前的有关陈述,被逐渐放到一起。

诉讼中,江某提出一个关键抗辩,没有亲子鉴定,不能仅凭出生医学证明和孩子出生日期确认亲子关系。

问题在于,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并非只看某一份证据。

江某此前已经对婚内出轨以及致梁某某怀孕的相关事实作出自认。二审阶段,江某又没有拿出足以推翻原有证据链的新材料。

法院将江某的陈述与梁某某生产孕周、男婴出生日期以及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综合审查,最终认定江某在与刘某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

这里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刘某已经签字离婚,还能不能回来索赔?

答案要看离婚时是否知道相关事实,以及是否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刘某办理离婚时并不知道江某婚内出轨并致梁某某怀孕,也没有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离婚损害赔偿。

按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无过错方在符合条件时,可以在离婚后另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类似的事情,武平县人民法院此前就处理过。

2019年2月,另一起案件中的陆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发生关系并同居,后来导致对方怀孕。2020年4月,陆某与妻子刘某协议离婚。

刘某当时同样不知道完整情况。离婚以后,刘某发现陆某很快再婚,对方还生下孩子,继续调查才知道婚外关系早在离婚之前就已经存在。

刘某随后将陆某诉至武平县人民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结合婚外同居、怀孕生育、离婚协议以及陆某已经支付7万元经济帮助款等事实,最终另外判令陆某支付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案后来经《人民法院报》等法院系统资料公开介绍。

江某案件与陆某案件事实并不完全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点,离婚时被隐瞒的重要婚姻事实,不会因为离婚证已经领取就自然失去法律意义。

回到刘某与江某的纠纷,一审法院最终认定江某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属于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并结合婚姻时间、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情况,判令江某向刘某支付1.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刘某认为金额不足以弥补受到的伤害,江某则认为不应承担这笔赔偿,双方都提起上诉。

案件到了二审,争议重新集中到那几份材料上。出生日期、孕周、出生医学证明,还有江某此前已经作出的自认,一个都绕不开。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没有采纳双方要求改变一审结果的主张,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2023年6月16日签下离婚协议,到半年后发现男婴出生,再到证据被一项项提交法院,刘某最终面对的已经不再是当初那句简单的“感情不和”,而是一段能够由具体时间和证据重新还原的婚姻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