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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尽调报告IPO问题分析三板斧

因为A股资本市场业务长期处于法学生求职鄙视链底端,完全不碰这块儿业务的私募股权投资(PE)律师也很多,但项目法律尽调或多或少都得分析点法律问题对A股上市的影响,导致笨人我在圈期间每周都得频繁解答同事提出的这类问题。[笑哭R][笑哭R][笑哭R]

解答多了感觉症结还是在于大家对A股监管规定比较陌生,有点“找法”畏难情绪,其实说到底,PE尽调报告分析问题常用的A股ipo法规真的很少,本人简称为A股ipo法规“三板斧”,再浅浅做做科普(下次一键转发….):

判断一个问题对ipo有无影响,首先还是判断是否导致不满足ipo条件(即发行条件),发行条件主要集中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简称首发办法)第二章,读一读大家就会发现,耳熟能详的“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之类的要求基本都在这里。

当然,稍微熟悉首发办法的同学就会知道,办法写的条件很概要,碰到尽调法律问题的时候到底怎么套感觉还隔了一层,有点隔靴搔痒的感觉。这时候就需要查证监会的有关指引了,pe尽调中最常用的就是《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遇到具体问题请大家先自行对法规找答案(一般解答到这里就能够解决80%的同事咨询问题了)。具体来说:

17号意见主要针对同业竞争相关发行条件(首发办法12条)、实控人无变更之发行条件(首发办法12条)、重大违法行为之发行条件(首发办法13条)做了解释,还提到了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需要符合什么要求。

4号指引则内容更为详尽,小到私募基金股东要符合什么条件、对赌协议要怎么终止、境外控制架构怎么核查,大到关联交易、社保公积金缴纳、环保问题等等如何判断对上市影响,都有很详细的介绍,基本能囊括pe尽调常遇到的问题。目录可见图4,大家自行查阅。

看完上述规定,再查点类似案例现学现卖,糊弄写写pe法律尽调报告的上市影响分析也就大略够了(PS:请不要告诉客户是我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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