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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衣“惹的祸”:一头牛冲上街头,把一个红衣男子顶翻在地,警方当场击毙。牛主人还没

红衣“惹的祸”:一头牛冲上街头,把一个红衣男子顶翻在地,警方当场击毙。牛主人还没找到,但法律已经找上了他。

2026年9月18日,广西玉林双旺镇。一头牛出现在街头。

它不是在田里,不是在牛栏里。它在街上。一条有人走、有车过的街。

然后它冲向了一个穿红色衣服的男人。

现场视频里,红衣男子被牛反复顶撞,倒地后无法起身。周围的人不敢靠近,只能远远看着。那头牛没有停下来的意思。

有人报警了。双旺镇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面对一头在街头疯狂冲撞的牛,民警做出了处置决定:当场击毙。

9月19日,双旺镇派出所工作人员确认:牛已被现场击毙。双旺镇政府工作人员表示,红衣男子“目前情况稳定,无生命危险,他在医院里面已经醒了”。

后续的赔偿问题,“镇政府将针对赔偿等问题进行调解”。

这头牛是谁的?它为什么会出现在街头?它为什么突然冲撞路人?

这些问题,目前没有公开答案。但有一点是确定的:无论牛主人是谁,无论牛为什么失控,他都跑不掉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写得清清楚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这条法律的核心,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不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

什么意思?意思是:牛主人不需要“做错什么”,只需要“他的牛伤了人”。 牛主人不能说“我没让牛去撞他”“我平时把牛看得很紧”“我也没想到会这样”。这些辩解在法律上都不成立。

法律给牛主人留了一条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但这条路的门槛极高。

红衣男子做了什么?他在街上正常行走。他没有去招惹那头牛,没有去挑逗它,没有去追它。牛冲过来的时候,他可能连反应的时间都没有。

要让“被侵权人故意”成立,需要证明红衣男子是主动去激怒牛的。要让“重大过失”成立,需要证明他明知牛有攻击性还主动靠近。从目前的信息来看,这两个条件都不具备。

也就是说,牛主人几乎注定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果红衣男子选择诉讼维权,他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伤情构成伤残,还包括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云南大姚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头公牛在交易市场挣脱绳索,在市场上横冲直撞,连撞4人。法院判决饲养人承担4名原告损失的80%,交易市场承担20%。

这个比例说明:饲养人的责任是主要的,除非有其他主体存在过错,否则饲养人就要“扛大头”。

“牛被当场击毙”——这五个字,在新闻里只是一句话。但在法律上,它需要严格的依据。

《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人民警察在遇到“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等紧急情形时,可以依法使用武器。

一头失控的牛在街头冲撞路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构成紧迫威胁。民警在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控制局面的情况下,依法使用武器将其击毙,属于紧急处置措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牛被击毙造成的财产损失(牛本身的价值),法律上由引起险情的人——也就是牛的主人——自行承担。

牛主人不但拿不到赔偿,还要赔别人的钱。 牛的死亡,是他自己管理失控的后果。

新闻发布后,有网友评论:“斗牛的都用红布,红衣服惹的祸。”

这个联想在科学上是站不住的。 牛是色盲,它不能分辨红色和绿色。斗牛场上公牛冲向红布,是因为布在晃动,不是因为布是红色的。

但即便牛真的对红色有反应,“穿了红色衣服”也不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一个人在街上穿什么颜色的衣服,是他的自由。牛主人不能以“他穿了红色”为由减轻赔偿责任。这就像狗咬了穿短裤的人,主人不能说“谁让你露腿”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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