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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死谁有理?”山东潍坊,女子和男子饮酒后,入住宾馆。次日下午,酒店发现女子没有

“谁死谁有理?”山东潍坊,女子和男子饮酒后,入住宾馆。次日下午,酒店发现女子没有退房,进入房间查看,发现女子已经死亡。经鉴定,女子系猝死,排除刑事案件。女子丈夫将男子和宾馆告上法庭,索赔62万元,法院判决让他傻眼。

王某是个已婚女人,可她却背着丈夫,和李某偷偷交往,两人相识三四年,早已经发展成了婚外情侣关系,也曾发生过关系。

2025年2月1日夜里,两人喝了不少酒,酒劲上头,两人找了一家宾馆歇脚。

王某先到酒店前台,花189元开了一间房,李某也跟着进来,办好手续后,两人一起乘电梯去了房间。

之后两人一直在酒店休息,后来李某先离开房间。

临走时他看见王某还趴在床边呕吐,床单上有血迹,王某跟他说没事,自己例假没干净,弄脏了床单。

李某看王某能说话,意识清醒,也没多留,自己先走了。

之后他给王某打了多个语音电话,王某并未回,他心里发虚,以为两人的事情被王某丈夫发现了,也没敢折返宾馆查看。

就这么过了整整一天,2月2日早上8点多,保洁阿姨敲门打扫卫生,无人应答,推门看到床上躺着人,以为客人在补觉,便关门离开。

当天下午1点,保洁阿姨接到前台电话,说客人的退房时间到了,让阿姨去看看。

阿姨敲门还是无人应答,拿楼层卡开门后,发现王某一丝不挂躺在床上,没了动静,赶紧喊来经理,报了警。

警察和法医赶到现场勘查完,直接排除了他杀的可能,结论是猝死。

王某的家属根本接受不了这个结果,把酒店和李某一起告上法院,索赔62万余元。

1、酒店和王某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某办理入住后,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酒店是不能进入房间查看的。

到了退房时间,酒店发现王某没退房,并未主动为她办理续住,而是派保洁阿姨去查看情况,阿姨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报警。

法院认为酒店不存在任何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行为,和王某的猝死结果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李某尽到了一般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也无责。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认定须同时满足4个法定要件:‌存在侵权行为、发生了损害结果、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李某临走时,王某意识清醒、能正常交流,也告知床单血迹是因生理期的原因,李某尽到了一般人的合理注意义务。

王某去世后,家属并未申请尸检,他们也没有拿出证据,证明李某对王某实施了造成她死亡损害结果发生的过错侵权行为,因此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可能在家属看来,好好的一个人突然没了,总得有人出来担责。

可法律从来都不是谁死谁有理。

酒店没有未履行安全义务的行为,李某也尽到了一般合理注意义务,他们都不需要为王某的意外死亡买单。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