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一位九旬老人乘坐公交到站下车,双脚已经踩上站台。因为年事已高腿脚不便,老人就在车门旁停留几秒稳住身体。可司机没有仔细观察,直接关闭车门,老人被车门刮到失去平衡摔倒,最终鉴定为十级伤残。
老人起诉索赔 16.6 万元,公交方却辩称老人停留在原地,自身也需要承担责任。没想到法院的判决,让人直呼解气
这场官司真正争的,是双脚落地以后,那几秒钟还算不算下车过程。陈某某已经年过九旬,事故后被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保险公司提出,陈某某既然站到站台,就应尽快离开车门附近,没有马上走开,应当自行承担一半责任。
画面显示,陈某某下车后只停了几秒,身体仍在公交车门附近。对九旬老人而言,从车厢迈到地面,再站稳身体,本来就需要时间。
驾驶员掌握车门开关,关门前却没有确认陈某某已经安全离开。法院据此认定,短暂停留属于下车动作的合理延续,事故责任应由公交公司承担。
陈某某起诉时主张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6.6万余元,法院没有把诉请金额直接照单支持,而是逐项审查,最后确认合理损失16.3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责任由谁承担和最终赔多少,需要分别判断。
2018年3月,江苏无锡一位年逾七旬的王大爷买菜后乘公交回家。到站下车时,因为腿脚不便,王大爷动作较慢。王大爷前脚刚落地,驾驶员便关门启动车辆,挎包还没有完全离开车门,被夹住后,王大爷被带倒在地。
医院诊断为右手开放性多发指骨骨折、左足多发跖骨骨折,后来鉴定为十级伤残。客运公司认可驾驶员存在疏忽,经法院主持调解,除已支付的医疗费外,又赔付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万余元。
公交驾驶员控制车门和车辆启动时机,乘客尚未完全脱离车辆时仍需谨慎。交通运输部门现行规定也要求公交驾驶员、乘务员对老、幼、病、残、孕等乘客提供必要帮助,老人行动较慢,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上的过错。
判断老人有没有过错,不能只看双脚是否落地,还要看老人是否真正完成安全下车。公交驾驶员面对高龄乘客,需要给出与乘客身体状况相适应的观察和等待时间。
陈某某原地站几秒,是为了完成下车后的站稳动作,不是故意滞留,也没有重大过失。最终,黄岩区人民法院认定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16.3万余元。
案例来源:广州日报 2026-9-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