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一名已婚男子与已婚女子发展不正当交往关系。女子希望二人能有一处居所,于是男子出资 375000 元购置一套房屋,为避免双方配偶察觉,房屋登记在了女方妹妹名下。期间,男子大把大把为女子花钱,都不心疼。后来男子妻子还是发现了,但这时房子已经被老公的情人和她的丈夫给卖掉了。女子把一众人都告了,要求返回财产,该案已判决。
事情闹到法院后,一个绕不开的问题摆在面前,丈夫主动送出去的钱,妻子到底还能不能要回来?
类似的事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就出现过。
2010年2月,崔某某与高某某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高某某与叶某某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从2019年3月一直到2023年9月,高某某不断给叶某某转钱,前后持续四年多,总金额达到73万元。
这不是偶尔发个红包那么简单。时间一长,一笔笔资金累积起来,数额越来越大。叶某某也曾向高某某转回17万元,因此真正留在叶某某手里的,是56万元。
崔某某发现情况后,没有认可丈夫这种处分夫妻财产的方式,纠纷最终进入法院。
叶某某提出,其中一些钱已经被消费,而且高某某本人也认可相关说法。但钱花没花掉,并没有成为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维持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关系,把夫妻共同财产赠给叶某某,这种赠与违反公序良俗。最终,法院判令叶某某返还实际取得的56万元。
这件事和宿州孙某遇到的情况有相通之处。
孙某发现丈夫朱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后继续追查,牵出了那套花费37.5万元购买的房屋。房屋虽然登记在王某妹妹孟某名下,但朱某承认购房款由朱某支付,孟某只是借名登记。除了购房款,朱某此前还向王某进行过其他大额转账。
法院并没有把所有流水简单相加,而是核对双方互相转账以及共同消费等情况,最终认定王某应返还594400元。
其实,早在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里,就有一件金额更直观的案件。
李某与宋某某1998年4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创办公司。2011年5月,宋某通过朋友认识杨某,随后与杨某发展为婚外关系。
到了2011年11月8日,宋某为兑现此前对杨某作出的承诺,通过银行一次性转给杨某66万元。
李某发现以后,多次要求杨某把钱退回来,没有结果,只能起诉。法院审理认为,66万元明显不是普通家庭日常生活支出。
夫妻一方处理共同财产中的重大事项,本就不能完全绕开另一方。更关键的是,杨某取得这66万元并没有支付相应对价。
法院最后判决杨某返还66万元。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该案时,也把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公序良俗以及第三人是否支付合理对价等问题讲得很清楚。
到了2025年,规则又进一步明确。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该解释从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专门处理这一类问题。
夫妻一方为了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目的,把共同财产赠给别人,另一方主张相关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处理。
所以回头再看宿州这场纠纷,关键从来不只是朱某愿不愿意花钱。
37.5万元购房款从哪里来,房屋为何登记在孟某名下,王某实际取得多少财产,哪些属于双方互相转账,哪些只是共同消费,都需要证据逐项核实。
感情可以由个人作出选择,但夫妻共同财产不是想送多少就一定能送多少。朱某花钱时可能没有细算这笔账,等孙某拿着资金记录走进法院,这些转账、购房款和消费记录,最终都得一笔一笔算清楚。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