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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连江,货车司机运了一车3吨的石榴,价值大概21,000元,运费500多元。然

福建连江,货车司机运了一车3吨的石榴,价值大概21,000元,运费500多元。然而,司机一个疏忽,在路上一个颠簸,石榴散落在车厢,他反而要给货主支付14,795元,他运的这一批货,不但没有挣运费,反而亏了几千元。

麻烦不只是石榴滚出了筐。收货方看到果筐歪倒、果子散乱后拒绝接货,货主认为运输途中没有固定好货物,损失应由司机承担。

黄先生却觉得石榴外皮并没有大面积破损,整车都按坏货处理并不合理。争议很快集中到两点,石榴到底坏了多少,损坏是不是全由运输造成。

2024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232号。案件涉及某牧实业公司进口的一批玉米酒糟粕,提单记载重量54999.642吨。

货物2015年10月14日抵达广州新沙港后,部分货物被发现颜色变深、结块并有焦糊气味,收货方因此向承运方索赔。

广州海事法院2018年12月29日一审判令承运方赔偿986万余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8日维持原判。

案件进入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发现,不同检测机构的取样范围、方法和标准并不一致,装船资料还显示货物起运时本来就有颜色差异,也没有证据证明船舱不适货或者承运方操作不当。2023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并驳回货主一方诉讼请求。

这桩海运案件不能直接套到公路运输,却说明货物出现异常,不等于已经证明全部损失发生在承运期间。

放到黄先生这车石榴上,果筐倾倒、石榴滚落能证明途中出现过状况,但若要认定3吨石榴整体失去原有商品价值,还需要看实际损伤数量、品质变化和后续销售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还记载过一起铁路运输纠纷。1995年4月19日,广东省物资储运公司受宏隆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把240件铁桶包装的TD甘油从广州返运上海,运单写明重量60吨、运到期限9天。货物直到6月14日抵达上海何家湾站,卸货时出现空桶、半桶和大量鼓胀铁桶。

法院继续追查后发现,这批货物1994年11月运到广州时已经有部分铁桶渗漏,同年12月检查时又出现发酵和桶体鼓胀。

返运使用的旧铁桶也不符合相应包装要求,运单填写的品名与实际货物性质存在差异。最高人民法院据此认定,后来的发酵、渗漏与包装不当和货物自身性质关系密切,不能简单全部归到运输逾期。

回到福建连江,装车环节因此很关键。根据司机黄先生一方的表述,石榴是由货主装筐并码进车厢;黄先生起运前没有确认是否需要绑扎,货主方面也没有做加固处理;不过关于谁应当承担加固义务,双方对此存在争议。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货运合同作出相关规定:托运人负有按约定方式包装货物的义务;承运人原则上对运输当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损失源于货物自然性质、合理损耗或者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则可以相应免责;收货方提货时,也应当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完成货物检验。

后来经过调解,货主按每斤2.5元左右处理整车石榴,黄先生接下货物并支付14,795元,再自行批发。

这里还有一个细节,3吨通常约6000斤,按2.5元一斤约15000元,与14795元相差205元,现有材料没有交代原因,不能擅自补写。

黄先生这次吃亏,真正值得记住的是起运前没有把装载、固定、验货和定损方式说清,也没有留下完整记录。

装车时拍下货物状态,明确谁负责码放和固定,到货后共同验货,出现损伤再按数量和价格留证,这些细节决定了争议发生后责任能不能说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