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的夏先生在下午4点54分没能在柜台取出1500元现金,直接把银行告上了法庭。
大堂经理给出了去ATM机办理的备选方案,银行事后也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并道了歉,但他依然要求认定银行违约。
随着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这起由4点半运钞车提前收钱引发的纠纷只能按照现有裁决来终结。
离下班还有6分钟,真不算晚。
夏先生取完号坐在柜台前,要的数目也不大,就是1500块钱。但这笔钱在这个节骨眼上,柜台里就是拿不出来。
客观情况明摆着,4点半的时候,运钞车就把网点所有的现金押运带走了。大堂经理跑过来解释,连备选方案都给得足足的:出门去ATM机取行不行?去旁边商铺换点现金行不行?或者次日再来办理。为了打消他的不满,大堂经理甚至主动跑出去向周边的商户打听有没有零钱兑换。
办法给了一箩筐,夏先生愣是一个没接,5点07分,他直接离开了网点。
半个月后,涉事银行分行营业厅遭到了投诉。夏先生要求彻查这家分行的业务是否合规。
银行这边的应对也算周全,出了一份书面情况说明,也主动找夏先生表达了歉意。
但这声“对不起”,反而成了夏先生较劲的底气。有不少网友的看法跟他如出一辙:既然钱存在银行急用却取不到,既然银行道了歉,那就说明银行有过错。
带着这份委屈,夏先生拿着《商业银行法》第29条里写的“取款自由”,直接起诉了,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其实仔细掂量掂量这件事,核心的分歧就在于怎么理解“自由”这两个字。
对于储户来说,取款自由往往被当成一种不管几点、不管什么情况,只要我想取,柜台就得立刻掏出现金的绝对权力。但凡中间卡了壳,那就是侵犯了权利。
但这套拿字面意思硬刚安全运营流程的逻辑,在现实的法院面前根本行不通。
法院的结论把道理说得很透。所谓取款自由,是账户正常没被冻结的情况下,你选择取款不受限制。但银行柜台没现金了,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运钞车按时收走现金,属于合理经营安排。人家不是有钱故意不给你兑换,而是物理意义上那层玻璃后面的抽屉确实空了。
更关键的是,ATM机也是银行办理业务的一部分。经理明确告知了外面机器里有钱,提出了方案,那就说明银行履行了兑付义务。非要人家用你指定的柜台、在指定的时间把钱递出来,这不是争取权利,这是认死理。
生活里很多人就是容易在这样的摩擦中失去方向,把服务行业的息事宁人、主动道歉当成了自己占理的铁证。
这案子现在判了,夏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银行不存在违约行为。接下来摆在面前的具体问题是,这番围绕1500块钱闹上法庭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最终只能由夏先生自己去默默承担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