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娱乐网

“我没想占便宜,扔了还不行?”杜某这笔账,法院不认。   安徽广德,男子走在路上

“我没想占便宜,扔了还不行?”杜某这笔账,法院不认。
 
安徽广德,男子走在路上捡到一条手链,看着平平无奇,他以为就是个装饰货,自己用不着就随手扔了。结果失主通过民警找上他,说那是价值2532元的足金转运珠,要求他赔偿。
 
2532块钱。一条被随手扔进垃圾桶的手链,最后变成了一张法院判决书上的赔偿金额。
 
事情发生在2026年2月27日,广德市区一家酒店门口。失主沈某从酒店出来,走得急,手腕上那条足金转运珠手链什么时候滑掉的,她一点没察觉。手链是前一年夏天买的,克重不大,入手价2532元。
 
杜某那天路过同一段路。他低头看见人行道上躺着一条细手链,弯腰捡起来看了几秒。
 
款式简单,光泽也不亮,他打眼就认为是地摊货。揣兜里走了百十米,越想越觉得留着没用,走到垃圾桶旁边,抬手就扔了。
 
沈某3月1日才发现手链没了。沿着当天路线找了一圈,没找到,跑到派出所报警。
 
民警调了监控,画面很清晰:沈某走过之后,一个男的停下脚步,弯腰捡了个细小的东西。身份比对很快,锁定了杜某。
 
电话打过去,杜某没隐瞒,承认捡了东西。但他紧跟着补了一句,看着就是个便宜货,当时就扔垃圾桶了。
 
沈某当场急了。那不是什么装饰链,是足金的,两千多块钱买的。她要求杜某按购买价赔偿,杜某拒绝。
 
杜某的想法很简单:东西是捡的又不是偷的,不想要扔了,有什么问题。失主自己不小心丢的,凭什么让路人赔。
 
协商没结果。沈某整理好购买发票、佩戴照片、监控截图,直接起诉到广德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2532元。
 
开庭那天杜某没出庭应诉。可能觉得两千多块的小事不值得跑法院,也可能打心底里认为自己没错。
 
法院缺席审理。法官核对了证据,监控证明杜某确实捡了手链,发票和照片能对应款式和价值,证据链完整。核心争议就一个问题:捡到别人的东西随手扔掉,到底要不要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4条写得清清楚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316条进一步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杜某捡到手链后,既没联系失主,也没交派出所,直接扔了。法院认定这构成重大过失,直接造成失主财产损失。判决杜某赔偿沈某2532元,全额。
 
判决书送到杜某手上,他半天没回过神。
 
有人觉得杜某冤。不就一条链子,看着跟地摊货一样,谁认得出来是足金的。可法律看的是行为,不是眼光。
 
民法典给拾得人设了两条路:找到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杜某两条路都没走,选了第三条,扔了。这条路上,法律没有给他留出口。
 
同类案子不是没有。2022年广西南宁,韦某捡了一条足金手链,觉得不值钱随手丢了,失主起诉索赔10470元。
 
法院酌定韦某承担80%赔偿责任,判赔8376元。二审维持原判。为什么是80%而不是全额,因为失主自己粗心大意把手链丢在人来人往的地方,自身也有过错。
 
广德这个案子判的是全额。区别在哪。沈某提供了完整的购买发票和佩戴照片,证据链扎实,手链价值明确。
 
杜某缺席审理,没有提出任何抗辩。法院依据发票认定损失金额2532元,全额判赔,没有任何折扣。
 
还有更早的案例。北京二中院终审判决过一起钻戒案,张某捡到钻戒没妥善保管,具有主观故意,判赔4.6万余元。
 
温州鹿城区法院判过黄金手链案,黄某误以为假货丢弃,存在重大过失,判赔3746元。
 
规律很清楚。捡了东西扔掉,只要能确认捡到的就是失主丢的那件,赔偿基本跑不掉。差别只在于比例。
 
失主自己有没有过错,拾得人的行为性质,证据是否完整,这些因素决定是全额还是打折。
 
杜某的麻烦在于他低估了两件事。一件是现在监控有多密,酒店门口、周边路段,摄像头把弯腰捡东西的动作拍得一清二楚。
 
另一件是民法典对拾得人义务的规定,不管你知不知道东西值多少钱,捡起来那一刻,保管和返还的义务就已经落在你头上了。
 
很多人脑子里有个根深蒂固的错觉:捡到的东西不占为己有就不算错。民法典的逻辑不是这样。从你弯腰捡起别人遗失物的那一刻起,法律就把你放在了一个受托人的位置上。
 
你手里拿的不是无主物,是别人的财产。你有义务把它还回去,在还回去之前有义务看好它。扔掉,等于替失主做了一个他永远不会同意的决定。
 
法官在判决后提醒得很直白:遗失物不等于无主物,财物的所有权依然属于失主。
 
捡到他人财物,切莫随意丢弃、处置,应当及时联系权利人归还,无法找到失主的,应及时上交公安等相关部门。
 
不要以为“没据为己有就不用担责”,随意丢弃他人财物,仍须承担赔偿责任。
 
信息来源:大皖新闻2026年9月21日报道《捡到足金转运珠随手扔了?安徽广德法院:捡拾者赔偿失主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