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英山,一名老人遇车祸不幸去世,亲生女儿出面处理事故相关事宜之后,领取到 32.3 万元赔偿金。万万没想到,两名继子随后起诉要求分割这笔赔偿款;他们提出,女儿早年寄养在外,已经不算老人的女儿,无权分得赔偿。而法院判决出人意料。
案子摆上桌面之后,第一个被翻出来的问题不是钱怎么分,而是陈某到底算不算邓某的女儿。继子这边拿出的说法是,陈某小时候被陈某乙夫妇带走抚养,户口都迁了,名字也改了,等于已经被人收养,跟邓某没关系了。
这个说法如果站住脚,陈某手里那32.3万一分都保不住。法院翻查材料,发现问题出在时间上。陈某被带走是1988年前后的事,那会儿国家还没有专门管收养的法律,第一部收养法要到1991年底才由人大常委会通过,1992年4月才正式施行。所以陈某这段经历,只能按当年的规矩去看,不能拿后来的法条去套。
陈某乙夫妇当年留下的书面材料上写的是寄养两个字,不是收养。这两个字在法律上差得远,寄养只是托人照看,身份关系不变;收养才会真正切断跟原来父母的关系。
继子手里没有解除父女关系的凭证,法院也就没法认这段"收养",陈某仍然是邓某板上钉钉的亲生女儿。这一局,继子想靠一张模糊的旧材料把女儿踢出局,结果没打成。
身份的事定下来之后,钱怎么分才是真正的难点。很多围观的人第一反应是这笔32.3万该按遗产来均分,继子没管老人后事,是不是该按遗弃丧失继承权那一套来处理,一分不给。
法院这里说得很直白,死亡赔偿金压根不是遗产,不能拿继承编那一套往上套。这背后其实有个来源,2003年最高法院通过了一份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2004年5月开始施行,里头把死亡赔偿金定性成对家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补偿,不是死者留下的财产。
这份解释后来又改过两次,现在用的版本是2022年5月开始施行的,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计算标准也统一了。
正因为这笔钱的性质是补给活人的,不是分给继承人的遗产,所以继子就算真没管后事,也不能直接被剥夺分钱的资格,只能在比例上体现出来。
这种按共同生活紧密程度来定分配比例的判法,英山法院不是头一个这么干的。江苏靖江法院之前审过一起类似案子,一位五保老人张泉林车祸身亡,侄子张建国出面要求分死亡赔偿金。
法官没有直接照条文判,而是前往老人生前所在村委会调取关爱照料协议、人口普查登记等材料,查实张建国长期照料叔叔的事实,认定张建国属于该案适格赔偿权利人。
需要注意的是该案属于特殊个案,张建国并非死者法定近亲属;而英山案件当中,继子与女儿本身都属于死者近亲属,二者裁判基础并不完全相同,但两案审理时均考量了当事人生前的照料扶助情况。
英山法院最后按这个思路算账,继子幼年由邓某一手带大,家庭关系稳定,占六成;陈某虽然早年不在身边,但2019年到2025年邓某在县城租房那几年,陈某常来常往,晚年照料和丧葬都是陈某一个人扛下来的,占四成。这个比例说不上多讨喜,但确实是法院在现有规矩里能给出的最贴近事实的一种算法。
信息来源:川观新闻 《男子身亡亲生女儿获赔 32 万,后返还生父一继子 2 万,两继子以 “其被他人收养” 为由起诉返还剩余 30 万,一审判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