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所未闻!”湖北黄石,一男子家老人,多年前,在相关部门办了遗体捐献登记,拿到了实体登记卡。家人去世后,男子联系该部门,准备遗体捐献,结果被告知接收名额已满,没办法接收遗体。相关部门回应:意愿登记不具备法律效力,不等于双方的接收合同,接收池饱和时,机构有权不予接收。
杭先生家里的老人,思想觉悟高,很多年前,老人就决定百年后捐献遗体,为这个世界做点贡献。
老人去做了遗体捐献的登记流程,还领到了实体登记卡。
当时,虽然杭先生不理解,但他尊重老人的意愿。
这么多年,家里人都清楚,老人一直把这件事放在心上,生前反复跟家人交代,自己走了之后一定要按登记的内容完成捐献,不搞传统丧葬那一套。
老人离世后,杭先生决定尊重逝者生前的意愿,第一时间联系了当年办理登记的机构,准备捐献遗体。
可对接之后,杭先生得到的回复,完全超出了一家人的预料。
机构回复,遗体接收已经饱和,预留的接收名额全部用完,这次没办法接收这位逝者的遗体。
杭先生懵圈,如果不接收,老人的遗愿就没达成,他都觉得愧对老人,非常遗憾。
机构明确表示,老人的遗体捐献意愿登记,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是对个人捐献想法的确认,不能等同于,双方达成了接收合同。
所以,在机构的接收池饱和时,他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予接收的处理。
此事曝光后,不少参与过遗体捐献登记、或是有捐献意向的人都认为,这样太打击积极性了。
直到目前,整个事件,也没有更进一步的处理进展。
江苏此前,也曾出现过一起同类事件。
一名市民生前,完成了器官捐献登记,家属在市民离世后,第一时间联系对应机构,却被告知,当期的器官保存配额已全部用完,无法承接本次捐献。
最终,协调过程持续了近2个月,也没捐献成功。
有觉悟的人去做遗体捐献登记时,没人提前告知“名额有限、饱和了可能不收”这件事。
拿到实体登记卡,很容易让人认为这是一份双方都要履约的约定。
其实,遗体捐献,是要大家突破传统观念才能参与的公益事,每一份主动登记的意愿,都特别珍贵。
要是大家抱着善意完成登记,最后连逝者的遗愿都没法达成,大家的参与热情肯定会被浇冷水。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遗体捐献属于典型的公益类赠与,相关部门发放实体登记卡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该公益赠与意向的官方确认。
只以“无法律效力”为由拒绝接收,不符合民法典针对公益赠与的约束要求,相关抗辩理由不能完全成立。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智慧生活报2026-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