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福柯关于“强奸非罪”论述的原文片段,供大家参考“……任何性行为都不应当受到刑罚惩罚。 只有当性行为伴随对他人身体的暴力、侵害、强制,才应当处罚;处罚对象是暴力侵害,而非性行为本身……”……问:“说到强奸,有些人会说,强奸是一桩罪行,但它首先是一桩性的罪行。福柯: 我倾向于说,强奸首先属于暴力的范畴。设想有一桩暴力行为,它恰好使用了性的维度。难道我们一定要把性的这一方面提取出来,把它当作定罪的本质要素吗?……殴打一个女人的面部,损毁她的身体,这是犯罪。如果同样的暴力行为,施加到所谓性的部位,为什么就要把这个行为的本质归结为性呢?为什么要给身体的这个部位一种特殊的地位?身体所有的部分都应该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法律应当惩罚的,是身体暴力,而不是性行为本身。性行为,就其本身,不应当成为刑法的对象。暴力,违背他人身体的暴力,才应当受到惩罚。强奸,就是把暴力施加到他人身体之上,仅此而已。我们完全可以把强奸归入普通的人身伤害罪,不必设立专门的“性犯罪”类别。并不是说强奸应当被原谅;恰恰相反,它应当按照严重的人身暴行来严厉惩罚。只是不要把“性”当作这桩罪行的内核。现代权力制造出这样一种观念:性本身就是危险的,因此任何涉及性的越轨,都要被特殊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