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都不要了!”湖北恩施,男子约了一名女子去开房,二人商量好一次2000元。到了酒店后,女子怕男子赖账,要求先付钱,但遭到了拒绝。女子想都没想,转身就走。可刚走到门口就被男子强行拦下,并再次提出先办事后付钱,女子坚持自己的原则。男子气坏了,不顾女子反抗,强行和她发生了关系,还两次。期间,女子只是轻微反抗了下。事后,女子报警求救,男子很快就被警方抓获归案。目前,法院已作出判决!
2024年11月底,湖北恩施来凤县,贵某在网上搭上了一个同城女子肖某某,两个人聊了一阵,把价钱谈拢了,两千块一次。过了十来天,贵某在镇上宾馆开了间房,下午三点多,肖某某按时到了。
进了房间,肖某某开口就要钱,先付款,后办事,她的态度很明确。贵某不干,嘴上说“你先来,我还能跑了不成”,手上没有任何转账的动作,肖某某看这架势,拎起东西就要走。她刚走到门口,贵某一步横过去,把路堵死了。
门没出去,贵某又提了一遍,先办事,完了再给钱,肖某某没松口,接下来的事情,贵某没管她同不同意,把人强行按住了,前后两次,事情办完了,钱也没给。
肖某某出了宾馆直接报了警,第二天,贵某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批捕,2025年4月1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是,强奸罪,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贵某在法庭上喊冤,他承认发生了关系,但坚持说两个人事先谈好了价钱,聊天记录摆在那里,怎么能算强奸。他的逻辑很朴素,我花钱买的东西,你临时变卦,我强行拿走,最多算个纠纷。
法院没接他这套,判决书里点得很清楚,两个人谈有偿交易这件事本身就违法,不受法律保护。更关键的是,肖某某提出先收钱,贵某拒绝,肖某某转身要走。这个转身的动作,在法律上叫做撤回同意。她之前答应过的事,在这一刻被她自己收回了。贵某堵门、压制、强行发生关系,违背的就是她撤回之后、当下那一刻的真实意愿。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写得很死,强奸罪的起步刑就是三年到十年,贵某最后落在三年五个月,已经算是贴着地板走了。为什么没更低,因为他对同一个人实施了两次。量刑指导意见里有一条,对同一妇女实施两次以上,可以在基准刑基础上增加百分之三十以下。两次这个数字,把量刑的底往上顶了一截。
贵某大概到判决下来都没算清楚这笔账,他本来有机会只吃治安处罚,拘留十几天,罚几千块钱,档案里留一笔违法记录,人还能回家。但他堵了那扇门,把整件事从行政违法推到了刑事重罪。嫖娼和强奸之间隔的不是钱,是对方说“我要走”的时候,他放没放手。
这个案子里还有一个细节容易被忽略,肖某某参与了有偿交易的磋商,人也到了酒店,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她同样违法了,事后也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但这和贵某的刑事责任是两条完全独立的线。一个人违法,不意味着她的人身权利可以被随便踩。一个卖淫女被强奸,强奸罪照样成立,这两件事不能混在一起算。
网上还有一种声音,说肖某某当时反抗并不激烈,也没大喊大叫,怎么就算强奸了。
这个误区的根子在于,把反抗的力度当成了意愿的证明,酒店房间是个封闭空间,面前是一个已经动了怒的男人,门被堵着。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判断继续挣扎可能招来更大的伤害,选择不拼命反抗,这只能说明她害怕,不能说明她同意。
法律看的是有没有违背本人意愿,不是看动作幅度够不够大,只要男方用了控制手段让对方处于不敢走、走不了的状态,强迫发生关系,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就齐了。
人民法院报专门发过文章讲过这个问题,反抗不激烈不等于自愿,恩施本地之前判过类似的案子,一个男的用“你不留下我就举报你”来要挟,同样定了强奸罪。另一个案子更重,女方事后跳河被救回来,判了十年六个月。法院的判断标准从头到尾只有一个,发生关系的那一刻,女方愿不愿意。
贵某到最后可能都没想通,他觉得自己输在了没给钱上,实际上他输在了一个更根本的地方。身体自主权这个东西,不存在“之前谈好了所以现在必须配合”这种逻辑。交易的约定随时可以被一方撤回,撤回之后你再硬来,性质就变了。灰色交易里没有合同,没有担保,没有发票,唯一能保护自己的方式就是别碰。碰了,就是拿自由在赌。
三年五个月,一天不少,那两千块,他一分没付出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