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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一71岁老人,2024年在医院做肾结石、胆囊炎手术。手术时,医生给她体

山东青岛,一71岁老人,2024年在医院做肾结石、胆囊炎手术。手术时,医生给她体内,放了一个输尿管支架。按照医疗常规,支架术后1个月必须取出。但1个月后,老人去复查,医生竟没安排取支架。老人不懂直接回家了。2年来,老人反复肚子疼,她以为是后遗症,就吃止痛药硬扛。疼得彻底扛不住,她又去复查,才得知肚子疼的真相:输尿管支架,整整留在她体内2年没取出。老人花了30000多取出支架,支架都生锈了。家属怒了,要求医院承担医药费并赔偿。医院:是老人做完彩超没回诊,并非医院漏诊漏治,诊疗流程合规。医院只同意赔偿几千元。双方谈崩。

71岁的张大妈,2024年10月在医院做了肾结石和胆囊炎手术。

术中,为了排尿顺畅,植入了一根输尿管支架。

按要求,这类支架在体内不能超过1个月,到期后必须返院取出。

术后满1个月,老人去医院复查,做完彩超检查,接诊医生看完检查结果后,只告知老人术后恢复状态不错,压根把取支架这事给忘了,就把她打发回家了。

张大妈本身就不懂,以为复查完就没事了,直接收拾东西回了家。

之后将近2年的时间里,张大妈不明不白的肚子疼,她以为这是大手术后留下的正常后遗症,从来没往体内还有异物这方面想。

她每次疼得厉害,就靠吃普通止痛药硬扛,硬生生熬了2年。

直到近期,张大妈疼的受不了了,她才再次到医院做全面检查。

她这才发现,困扰自己2年的肚子疼,是那根早就该取出的输尿管支架,整整在体内2年。

医院很快为老人安排了二次手术,取出了这根长约30厘米的支架。

支架已经生锈了,而且,张女士尿路已经损伤。

张大妈做取支架手术,总共花了3万多块钱。

家属要求医院承担医药费,并赔偿损失。

院方在9月22日给出回应,一口咬定是张大妈做完彩超后,没有主动回诊,医院不存在漏诊漏治的情况,整个诊疗流程完全符合规范。医院只愿意拿出几千元作为补偿。

沈阳一家私立体检医院,曾发生过同类诊疗疏漏引发的纠纷。

一名患者在做完泌尿系统手术后,体内留置的输尿管支架被院方忘了,没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取出。

患者后续长达3年的时间里,反复出现腰痛、血尿症状,一直被误诊为普通尿路感染。

直到后续做影像检查,才发现支架在体内形成大量包裹性结石。

最终,只能通过开放性手术取出,额外产生的近4万元医疗费用,院方最初同样以“患者没主动提醒取出”为由推脱责任,最终经卫健部门介入才完成责任认定。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在术后复查,没履行明确告知和及时处置义务,没按常规流程提醒患者取出支架,直接导致异物长期滞留体内造成损害。

即便张大妈自行离院,也不能免除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患者有权主张医疗费、后续治疗相关的合理赔偿。

我认为,术后留置物的取出提醒,不该只靠医生的口头交代,而应成为医疗机构内部,必须的刚性流程。

医院不能把“患者自己要记得取支架”当成免责的理由。

术后的跟进提醒、复查时的逐项核对,本来就是诊疗服务里该做完的事。

张大妈疼了2年,靠止痛药扛着,最后支架都锈了,额外遭的罪、多花的手术费,不该全让患者自己买单。

所谓“流程合规”不能只看纸面记录,得看有没有真的把该提醒、该做的步骤落到实处。

对此,你怎么看?

案例来源:荆楚观察2026-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