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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艾滋病告知配偶成法定义务#这个词条上了热搜,可惜没有人,也没有媒体发出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法规原文。 从法理上来讲,地方法规不可能和国家法律,以及国务院发布的条例相冲突。 也就是说,重庆的这个地方法规,不可能和《中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冲 ​

重庆艾滋病告知配偶成法定义务这个词条上了热搜,可惜没有人,也没有媒体发出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法规原文。从法理上来讲,地方法规不可能和国家法律,以及国务院发布的条例相冲突。也就是说,重庆的这个地方法规,不可能和《中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冲突。地方法规,只能在细节上有所补充。否则便不合法。为此,我专门找到重庆人大的网站,阅读了法规原文。全文见(图1),艾滋病告知部分见(图2)。读了才知道,实际上,这个地方法规,和上面那两个全国性法律,根本没有冲突,只是补充了一些细节。关于告知部分,我国自从对艾滋病立法以来,就已经明确写明:艾滋病感染者必须告知配偶、与其有性关系者。重庆的这个地方法规,明确写了“申请结婚登记对方当事人”,这是补充了细节,并没有达到“补上缺口”的高度。另外,“医疗机构代为告知”条款中,医疗机构是谁呢?普通医生能够告之吗?不要天真了。普通医生和护士,并不属于条例中的医疗机构。因为按照我国法律,唯一能够对艾滋病检测结果做出阳性结果的机构,就是各级疾控中心以及疾控中心授权的单位。普通医院检验科,没有这个权限。也就是说,普通的医疗机构,连下诊断都没有权限,怎么可能有告知的权限呢?

医生你去告知看看,立马就违法了,罚你没商量。

至于医疗机构如何代为告知,重庆的地方法规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我们浙江省的各级疾控中心,针对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的病人,专门有一张配偶告知书,需要配偶确认签名,并且来疾控中心检测血HIV抗体。

疾控中心工作人员会做病人的思想工作,让病人自己去告知配偶。一般来说,要在一周内确认已经告之配偶,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一个月。

有些自己觉得无法面对配偶的,经过病人同意,可以把配偶带来疾控中心,由工作人员代为告之。总之,法律规定,病人必须将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告知自己的配偶。

至于病人的男女朋友、未婚夫(妻)、情人之类,因为没有法律承认的关系,疾控中心没有书面形式的告知书。我相信,重庆市的各级疾控中心,肯定也有相关的规定,只是我没有找到公开的报道!

我发现,很多媒体人,不仅是医盲、不仅是法盲、还是文盲,他们连阅读法律条文原文的能力都没有!看到一个话题和标题就狂欢,你们的脑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