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大了,贵州遵义,30 岁女护士在工作期间突发脑出血,医院虽然极力抢救,可专家给出的结果为脑死亡,基本上没有救治的希望了。无奈之下,家属只能放弃治疗,把女护士带回家里。结果 5 分钟左右,女护士就失去了生命体征。事后,医院准备给女护士申请认定工伤,可人社局给出的回复是不予认定,理由是超过了抢救 48 小时之内。家属不认可,没想到人社局的态度却十分强硬。
女子陈某是某医院的影像科主管护士,今年刚满 30 岁。
在外人眼里,陈某有着光鲜亮丽的工作,已经超过了绝大多数的同龄人。可谁都不知道,陈某心里有多么苦。
自从离异之后,她一个人带着 8 岁的孩子生活。除了照顾家庭和孩子,陈某把全部的精力都投入到了工作里面。
在医院兢兢业业干了 8 年,同事们对她的评价都非常高。
可就在 2026 年 8 月 4 日这一天,陈某午休结束回到岗位后不久,便感觉头部有些疼痛,并伴随着阵阵恶心。
同事感觉有些不对劲,立即把她送到隔壁的 CT 室做了检查。
检查结果显示,陈某脑室内出血。还没过几分钟,陈某的意识就开始模糊了。
医院随即对陈某展开了抢救,同时也电话通知陈某的家属。
当天下午 4 点左右,陈某被推进手术室做了开颅手术。可整整 7 个小时的手术。并没有给陈某带来多大的改观,依旧处于昏迷的状态。
医院的专家在评估后,认为陈某已经脑死亡,基本上没有任何救助的希望。
在传统观念里,人要是离开了,总要落叶归根。陈某的家属最终决定放弃治疗,把陈某送回老家。结果回老家,仅仅过了 5 分钟后,陈某便失去了生命体征。
事情发生之后,医院主动帮陈某申报了工伤认定。可是把材料提报上去之后,就被人社局给驳回了,理由是抢救时间超过了 48 小时。
对于这样的结果,陈某的家属很难接受。陈某每年都会进行体检,并没有检查出任何的基础病。家属怀疑是由于平时工作强度太大,而且半夜经常还要去加班,发病和过度的劳累脱不开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上述法律中,对于认同工伤的时间有明确的标准。在本案当中,陈某的家属在得知陈某已经脑死亡之后,自愿放弃了治疗,符合人之常情。
如果严格按心跳停止的时间来算,确实超过了48小时。
这么看来,人社局做出的驳回申请有着法律依据。
可有人却说,这条法律条款有些不近人情。完全是逼着家属在生命和工伤赔偿之间做出一个选择。
就像案例当中陈某的家属那样,因为对陈某还抱有希望,让陈某错过了 48 小时的门槛。
护士为什么会被称为白衣天使?除了能给患者带来健康之外,更多的是护士牺牲了太多,
很多护士每年都会进行体检,根本检查不出来基础病,却有太多太多的护士,倒在了工作岗位上,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和频繁的加班有一定的关联。
在此种情形之下,无论是医院还是人社局,都应该酌情进行考量。
对此,你怎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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