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把他带进留观室,关上门。一个半小时后,人没了。
一个49岁的男人,输尿管结石,凌晨零点疼得扛不住跑去医院。输了一个小时液,痛感没消,路都走不利索,求护士让他在留观室歇一晚。护士同意了。
他老婆从贵州到温州打工,两个娃。丈夫身上没有任何异常,工友家属都说没看出来。她猜是那种疼把人逼到了那个份上。
一审法院驳回了全部诉求。输液结束诊疗就结束,留观室属于好意施惠,跟出事没有因果关系。
各地医院的留观室制度里都写着同一句话,值班护士要定期巡视,观察治疗反应,随时发现病情变化。有的医院写得细,危重患者15到30分钟看一次。这不是高标准,是写在纸上的底线。
那晚有没有人推开过那扇门,一个半小时里,只有医院自己知道。
医院说自己是乡镇基层,凌晨没人手盯每个病人。这话不假。夜班两三个人,管着急诊、输液、留观,忙起来确实转不开。但另一层是:你不收他,他可以打车回家,可以换一家医院,那是另一个故事。你收了,他人在你楼里,一个半小时没人看一眼。这能一样吗。
好意施惠不是万能的免责牌。意思就是免费帮个忙,一般过失不担责,但出了大事照样要担责。收了一个走不动路的剧痛患者进留观室,然后一个半小时零巡视,这算不算出了大事,这才是二审真正要回答的。
类似的案子判得不一样。有公开报道过的案子,患者住院期间跳了楼,法院调监控发现护士凌晨1点巡视、2点10分查房,按标准做了,判医院不担责。另一个案子,规定30分钟巡查一次,实际43分钟没去,法院认定存在过错。
区别不在有没有出事,在巡视有没有做到。
法院还说患者没有求助。一个人疼到判断力出问题的时候,按铃叫护士这件事,可能根本不在他脑子里。用他没求助来证明医院没责任,逻辑上转了一圈——他要是还能清醒地想到按铃,大概也不会走到那一步。
一个疼得走不动路的人向你求助,你让他进来了,然后你忘了他。这不是法律问题,是人出了问题。
二审9月22号开的庭,还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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