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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击球的那个也要赔?广场羽毛球打瞎路人眼睛,法院判了:直接击球人赔,对手也得赔。

没击球的那个也要赔?广场羽毛球打瞎路人眼睛,法院判了:直接击球人赔,对手也得赔。

浙江江山,一个开放式休闲广场。郑某和何某,两个未成年人在广场对打羽毛球。

附近小区的张某吃完晚饭出来散步,走到广场时,郑某将球击出,正中张某左眼。

诊断结果:左眼球挫伤,中度视力损害。鉴定为十级伤残。张某索赔19万,把郑某、何某以及双方的监护人、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

庭审中,何某的辩解听起来特别有道理:“球是郑某打出去的,又不是我打的。我就是一个接球的,我连对方击球的飞行轨迹都控制不了,怎么预见球会打到路人?我没有任何过错,凭什么要我赔?”

这话没毛病。换谁坐在被告席上,都会这么想。

但法院的回答是:你也要赔。

江山法院认定,郑某和何某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两人共同承担80%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保险公司赔偿14万,二被告对剩余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一出,网上炸了。“球又不是他打的,凭什么让他赔?”“这也太不公平了吧。”

公不公平,得先搞清楚法院的逻辑。

1、你以为是“谁打的球谁负责”,法院看的是“谁制造了这个局面”。

这是整件事最核心的认知差。

普通人的直觉是“因果链”:郑某挥拍→球飞出→击中张某左眼。何某跟这条因果链有什么关系?他连球都没碰到。

但法院视角不一样。判决中写了一段很关键的话:羽毛球运动系双方相互配合、持续对抗的体育运动,不能将致害瞬间从连续对打中割裂看待。

翻译一下就是:你不能把“郑某一拍挥出去的那一秒钟”单独拎出来,问“这时候何某在干嘛”。你要看的是:这场羽毛球是怎么打起来的?是谁让球在天上飞的?

球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是两个人,一个发,一个接,一个扣杀,一个防守,才让那只羽毛球拥有了飞向场外的速度和轨迹。何某每一次挥拍、每一次接球,都在维持这场运动的持续运转。没有何某站在对面接球,郑某一个人对着空气挥拍,球根本飞不起来。

所以法院的结论是:郑某和何某的持续对打过程,形成一个相互配合、相互作用的运动整体。损害结果与二人共同制造并持续的运动风险密不可分。

“共同制造并持续的运动风险”,就是何某担责的全部理由。

2、法律不看你“出了多少力”,看的是你“参不参与”。

有人可能会说:那何某顶多是个“陪练”,出力的是郑某,凭什么平摊?

这里涉及一个法律概念:共同危险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关键词:“共同实施”。法律没有说“共同故意”,也没说“共同过失”。它说的是“共同实施”,你参与了,就够了。

两人一起做一件有风险的事,风险就是共同的。羽毛球在广场上飞,可能打到路人这个风险,在郑某站到何某对面、准备发第一球时,就已经产生。何某选择站在对面接球,就是选择了和郑某共同承担这个风险。

法律不问你出了多少力,法律问的是:这件事如果没有你参与,还会不会发生?

答案是不会。

3、真正不公平的地方,可能跟你想的不一样。

何某觉得委屈,可以理解。但换个角度想:如果法院只判郑某一个人赔,对郑某公平吗?

球是郑某打出的,但这场球是两人一起打的。何某站在对面,郑某才会发力;何某接到球打回来,郑某才会继续扣杀。如果每次打球前,两个人都要想“万一我这一拍打出去伤了人,全部责任都在我头上”,那谁还敢打?

法院判连带责任,恰恰是在分摊风险,而不是转嫁风险。两个人都要赔,但两个人可以内部商量怎么分。法律给了他们自己解决问题的空间。

真正的问题不在“谁打出去的球”,而在这两个人根本不该在这个地方打球。

广场不是球场。 江山法院在判决里专门强调了这一点:在开放式公共休闲广场开展羽毛球运动,易与过往行人发生碰撞等危险,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所有人员均负有安全注意义务。

你们选了广场,你们就要对广场上所有人的安全负责。这个责任,是你们两个人一起选的,不是郑某一个人选的。

4、张某自己也要担20%,这才是判决里最“冷酷”的部分。

很多人只盯着何某喊冤,忽略了一个事实:张某自己承担了20%的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经公共活动区域时,未注意观察周边环境、避让运动人群,对自身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20%,四万块左右。这是法院对“你在广场散步时也该长个心眼”的定价。

这个细节说明什么?说明法院不是在搞“谁受伤谁有理”。法院把责任拆得很细:打球的人,80%;走路的人,20%。 打球的人有打球的人的过错,走路的人有走路的人的疏忽。谁都不是纯粹的受害者,谁都不是纯粹的加害者。

那只飞出去的羽毛球,不是从郑某手里飞出去的。是从一场两个人都选择在广场上开始的球局里飞出去的。

(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及报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