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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医院一个护士的事,我看了一遍又一遍。最让我放不下的,不是抢救了十天。

贵州茅台医院一个护士的事,我看了一遍又一遍。最让我放不下的,不是抢救了十天。

是那十天里,有九天人一直躺在自己医院的ICU里。

陈佳佳,三十岁,影像科护士。八月四号下午两点半在岗上突发脑出血,当天开颅。家属第二天就要求转院,医生说条件不允许。拖到八月十三号才放人。第二天转到重庆西南医院,专家一看,脑死亡。120拉回茅台镇老家,到家五分钟,人走了。

遵义人社局说,抢救超过四十八小时,不算工伤。

网上全在吵四十八小时该不该改。该不该改是另一码事。我翻最高检今年四月的抗诉书,发现一个东西被所有人忽略了。

贵州有个员工叫吴某平,上班时发病送医。从进医院到医生宣布死亡,超过了四十八小时。一审二审都认了工伤,省高院再审又撤销。检察院介入后调了全部病历,发现他在五月一号上午十一点二十分,人已经没了自主呼吸,心跳停了,瞳孔散了。后面那四十八分钟,是家属不放弃继续按着,医生才在十二点零八分宣布死亡。

最高检把这事掰得很清楚:人什么时候没的,得看身体什么时候彻底垮了,不是看医生什么时候签字。家属舍不得拔管,不能变成剥夺工伤的理由。最后改判,家属拿到九十二万。

这个道理能不能套到陈佳佳身上,就看茅台医院那九天的病历里,医生有没有写下“人已经救不回来了”这种话。写了,就有得争。没写,复议和诉讼基本没戏。

但时间拖得越久,病历上出现这种话的可能性反而越小。医生写“脑死亡”或者“不可逆”,下手非常谨慎。大多数时候写的是“病情危重”“继续抢救”“密切观察”。人一直躺在自己医院的ICU里,本院的护士,本院的医生,病历会怎么写,谁也说不准。

中国政法大学娄宇教授提过一个事:有些单位会要求全力抢救病人,把时间拖过四十八小时,这样就不用赔工伤了。陈佳佳家属第二天就要转院,医院拖了九天才放。这九天是什么性质,不好下定论。但客观上,它让病历变成了一笔糊涂账。

律师付建给了另一条路。别去争抢救了多久,去争这个病是不是工作累出来的。只要能证明陈佳佳生前没有基础病,死亡和高强度夜班有直接关系,不管抢救多久都该认定工伤。这条路绕开了四十八小时,但一样卡在证据上。

她母亲隔三差五去医院,站在注射室门外。里面的东西都还在。

四十八小时算的是心跳。决定这家人能不能拿到工伤认定的,是那九天里医生写下的几个字。

这种事搁谁身上,都是个死结。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大河报、财新等公开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