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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一男子输尿管结石疼痛难忍去输液,不料,输完液,疼痛没减轻,反而更加疼,

浙江温州,一男子输尿管结石疼痛难忍去输液,不料,输完液,疼痛没减轻,反而更加疼,男子不敢离开医院,征得护士同意后,就在医院的留观室临时休息。没想到,1个小时后,男子在留观室内离世。家属认为医院没有尽到看护义务,将医院告上法庭,提出86万余元的赔偿诉求。一审法院驳回家属全部诉求,理由是输液结束诊疗就已经完成,医院提供休息位置属于好意施惠,不用承担责任。家属无法接受这个判决,继续提起上诉。

魏女士和丈夫是贵州来温州打工的,丈夫49岁,家里还有两个孩子要抚养。

丈夫一直受输尿管结石的困扰,疼痛发作起来十分难熬。

今年1月份的一天夜里,结石再次突发剧痛,熬到零点,实在扛不住,他独自赶往当地这家医院就诊。

到医院之后,医生给男子安排输液治疗。整整一小时输液结束,预想当中的止痛效果并没有出现,身体依旧疼得厉害,连走路都很吃力。

这种状态根本没办法独自回家,男子便向值班护士提出,希望能够在留观室躺一晚稍作休整,护士同意了他的请求,把他安排进留观室休息。

住进留观室之后,就再也没有工作人员过来关注他的状况。

监控记录下,接近凌晨两点,男子利用仪器上的电线,在床上发生意外。

等到清晨被人发现时,人已经没有生命体征。警方经过调查,排除了他人加害的可能。

在家属的认知里,丈夫平日里性格正常,身边亲友工友,都没有发现他有消极轻生的想法。

家人推测,大概率是结石带来的剧烈疼痛,把人折磨到失去理智,才做出极端举动。

魏女士心里始终过不去这个坎,她觉得,如果夜里能够有医护人员多过来查看一次,悲剧或许就能够避免。

既然人是待在医院的留观室,医院就理应承担起看护的责任。

后续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四成责任,赔偿86万余元。

家属一方的观点很明确:患者疼痛没有得到缓解,身体状态很差,医院明明知晓情况,却完全没有给予对应的监护和救治。

留观室本身就该是观察病人的地方,医院疏于管理,没有排查环境当中的危险物品,才酿成这场悲剧。

面对起诉,医院给出不一样的说法。

医院表示,整套输液流程走完,本次诊疗服务就已经结束。

留观室并不是安排给他做医学观察,只是看他身体难受,出于人情,免费提供一个临时歇脚的场地,属于好意施惠。

病历上,也没有开具留观治疗的相关医嘱。患者做出伤害自己的举动,属于个人自主行为,医院没办法预判,也不应该为此负责。

一审法院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之后,认可了医院的说法。

法院认为,输液完成,诊疗行为就宣告结束。医院好心提供休息的地方,不等于就要24小时专人看管。

医院的护理巡视,是针对正式办理留观、住院手续的病患。

这名男子只是临时休息,不在这个范畴之内。再加上家属拿不出医学鉴定,能够证明医院的处置和死亡存在直接关联,最终一审驳回了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拿到一审判决书,魏女士一家不能认同,随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家属的律师提出,只要允许患者留在医院场地休息,医疗服务关系就不该直接终止。

剧痛之下,人可能会做出非理性行为,医院作为场地管理者,依旧有基础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拿好意施惠,直接免除全部责任。

医院也在二审当中坚持原有立场,再次请求维持一审结果。

9月22日,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法庭完成全部审理流程,当庭没有给出判决,最终结果还需要继续等待。

这起案子之所以让人心里五味杂陈,就在于情理和法律条文之间出现了拉扯。

一边是失去家庭支柱,留下两个孩子的普通务工家庭;另一边,基层医院夜间人力有限,也很难做到对每一个在院内停留人员不间断盯守。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男子输液结束,本次诊疗流程已经做完,没有办理正式留观医嘱,他的死亡不属于诊疗过程里发生的伤害,家属要医院赔钱,就要拿出证据证明医院在看病这件事上存在过错,并且过错和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一审当中家属没能提供对应的鉴定证据,所以这一条没法直接让医院担责。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医院属于公共场所管理者,但安全保障义务限定在合理范围,不是无限看管。

医院好心提供休息位置属于好意施惠,不等于要全天候盯守一个没有办理留观手续的人,家属认为院内设备存在隐患,就要举证场所存在明显安全漏洞。

二审会重点审查医院有没有尽到合理限度的场地安全义务,来判断要不要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