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钱之下父女情也破裂了!”四川宜宾,女子家的老宅拆迁了,补偿款49万元打到了父亲账户,女子向父亲要一半,却遭到了拒绝。女子认为老宅登记着自己和父亲共同共有,凭什么不分?但父亲认为,女子没有为老宅的建设付出过,登记女子的名字只是因为她是家庭成员。为此,父女二人闹上了法院,父女之情彻底破裂。
这事儿传出来,村里人议论纷纷。有人说女儿太狠心,亲爹的钱也抢;也有人说既然证上写了名字,那就是有份,分钱没毛病。可法律上的账,不是这么简单算的。
先看这笔钱的构成。491331.8元不是一个笼统的数字,它拆开来看有好几块。房屋拆迁补偿费占了大头,388461.2元,这是对房子本身价值的补偿。剩下的还有搬迁费3000元、搬迁奖励13470.6元、临时安置费14400元,以及新建房一次性基础设施建设补助72000元。
后面这几项,或多或少跟“人”有关系——你住在这里,你配合搬迁,你以后还得找地方建房,这些钱是对这些具体事实的补偿。
女儿陈某甲的主张是,房屋补偿费的一半归她,再加上临时安置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总共算下来208080.6元。
她的底气来自不动产权证上的“共同共有”四个字。在普通人的认知里,共同共有就是一人一半,白纸黑字,还能有假?
父亲的底气来自另一本账。房子是他建的,加盖也是他出的力,女儿当年年纪小,对房子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投入。当初办证时把女儿名字加上去,是因为她在户口本上,是家庭成员,顺手就登了,并不代表她真的拥有房子的一半。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没有急着下结论,而是先把两个问题分开看。第一个问题是,女儿到底有没有资格分这笔钱。法院的答案是:有。
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享有的,陈某甲从出生起就是这个家庭户的成员,房屋登记里也有她的名字。现在房子拆了,实物变成了钱,共有财产具备了分割的条件,她有权主张。
但第二个问题才是真正的关键——怎么分。女儿的算盘是各占一半,法院没有顺着这个逻辑走。判决书里写得很清楚,共同共有不等于平均分割。
拆迁协议里按面积算、按人口算,那只是确定补偿总额的办法,不能直接拿来当分割份额的依据。分家庭共有财产,得看每个人对这份财产的实际贡献,还得兼顾公平。
回到这栋老宅本身。修建和加盖的时候,陈某甲年纪尚幼,既没有出钱,也没有出力。她对房屋本身价值的形成,贡献微乎其微。
产权证上加她的名字,更多是家庭户籍登记的一种延伸,而不是她通过投入换来的份额。说白了,名字是父亲同意写上去的,但写名字这个动作本身,并不能凭空创造出一半的财产权利。
最终法院酌定,陈某甲对房屋拆迁补偿费388461.2元享有20%的份额,也就是77692.24元。临时安置费她分得2400元,新建房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分得12000元。三样加在一起,总共92092.24元。这个数字,离她想要的20万出头,差了将近一半。
这个判决出来以后,网上讨论很热闹。有人觉得女儿亏了,证上有名字才拿两成,那写名字还有什么用?也有人觉得父亲赢了官司输了亲情,女儿把亲爹告上法庭的那一刻,这父女关系就已经回不去了。
事情走到这一步,钱的问题法院给了答案,但感情的账没人算得清。父亲当初在房产证上加上女儿的名字,大概率是出于一个朴素的念头——孩子是自己的,写上就写上,以后也是个保障。
他没想到的是,这个出于亲情的举动,在拆迁款落地的那一刻,变成了女儿手里的一张牌。女儿拿着这张牌来找他分钱的时候,他心里那点温情大概被浇了个透心凉。
反过来看女儿这边。她或许真的觉得自己有权利拿这笔钱,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实实在在的,拆迁安置对象的身份也是实实在在的。
她可能不理解,为什么证上写了名字,法院却不判一半。这种认知的错位,恰恰是很多家庭拆迁纠纷的根源——法律上的“共有”和老百姓心里的“平分”,本来就不是一回事。
南溪区法院这个案子判下来,给类似的情况划了一条线。农村宅基地房屋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拆迁补偿款分割时,登记共有人的身份是分割的前提,但不是平均分配的理由。
谁建了房,谁出了钱,谁在房子上投入了心血,这些看不见的东西,在分钱的时候反而比红本上的名字更有分量。
至于那49万多块钱,父亲陈某乙拿到了大部分,女儿陈某甲拿到了9万多。数字上分清楚了,但父女之间那点情分,大概也像那栋被拆掉的老宅一样,回不去了。钱能算清楚,感情算不清楚,这大概是拆迁纠纷里最让人唏嘘的地方。
信源:四川法治报:父女因拆迁补偿款分割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以贡献定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