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事大!”浙江温州,49岁男子因尿管结石疼痛难忍,在医院输液一小时后还是巨痛,他求护士让他在留观室休息。不料,次日男子死亡。警方排除他杀,监控显示男子用连接仪器的电线套住脖子坠下病床,最终死于窒息。家属认为是医院疏于看护,没尽到责任。起诉索赔86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出来,家属难以接受,又提出上诉。
生活里的意外从来都不会提前打招呼,很多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转头就会变成让人无法承受的灭顶之灾。
一趟寻常的就医之旅,最后直接断送了一条中年人的性命,还牵扯出一场没完没了的医患纠纷,看得人心里五味杂陈。
事发后,男子家属悲痛万分,无法接受突如其来的噩耗。家属认为,男子是在医院留观室内发生意外身亡,医院具备不可推卸的管理和监护责任。
基于此次悲剧事件,家属向涉事医院提起诉讼,提出了共计86万元的经济赔偿诉求,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为逝者讨回公道、弥补家庭损失。
这起医疗相关的生命权纠纷案件经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结果出乎众多网友意料,再度将事件推向舆论风口。
法院经过完整审理、梳理全部案情与证据后,最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认定涉事医院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次日清晨,丈夫被发现死在留观室内,警方调查排除他杀,调取留观室监控发现,接近凌晨两点,丈夫用连接仪器的电线套住脖子坠下病床,丈夫最终死于窒息。
事后,魏女士感到很奇怪,无论是他们家属和丈夫工友,都没发现丈夫事发前有轻生倾向,因此她猜测,丈夫当时可能是因为病痛发作,不堪忍受才选择轻生。
“输完液他都痛得走不动路,这才请求留在医院,护士带去留观室就不管了,当晚但凡有人去看一眼,他可能都不会死。既然他是来看病的,都留在了留观室,医院说一点看护责任都没有,怎么说得过去呢?”魏女士将医院告上了法院。
原告一审败诉,法院:提供休息场所是好意施惠,没有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与死亡更无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患者因病来到医院,医院为其输液开药,输液结束本次治疗行为已完成,患者可自行离开。医院应患者要求,免费提供休息场所,属于好意施惠行为。患者自杀身亡,与医院诊疗行为不存在一般民事侵权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并且医疗行为应交由专业人员鉴定并给出分析判断,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因果关系。
法院的认定主要有三点:第一,输液结束意味着当次诊疗行为已经完成,患者可以自行离开;第二,医院应要求免费提供留观室,属于“好意施惠”,不是诊疗服务的延续;第三,患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缢属于自主故意行为,与医院的诊疗和管理行为之间不存在民事侵权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还有一个关键细节:监控显示,男子从进入留观室到自缢,大约一个半小时内,从未按铃或向医护人员求助。法院认为,即便在常规诊疗中,医院也是定时巡视而非全程看管,防范自杀不属于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
患者自杀身亡,跟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一般民事侵权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针对家属说的“看护责任”,法院进一步解释:医院提供休息场所不属于诊疗行为,所以不需要提供看护。
事实上说,医院也不具备给每一个滞留在医院里的人配备专人看护的条件。
就算是在诊疗活动中,医院也只是按照护理级别定时巡视,而不是时时刻刻陪在患者身边看管。
这个案子在网上引起了巨大争议,网友的观点分成了截然不同的两派。
一部分人认为医院要负责任:“只要病人进入医院,医院就是第一监护责任方。”“医院多少也要负点责任,虽然他是结束了治疗留在观察室,毕竟还是在医院范围内。”“病人是来医院消费的,在消费场所死亡,医院要负一定的责任。”
还有人质疑医院的治疗方案:“这个问题是医院治疗方案不正确,你院方明知道患者结石会造成人身疼痛,为什么不及时碎石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疼痛呢?”
也有网友提出了另一个角度:“这么疼,家属在哪里?”“一人在外打工,无亲人在身边,自身一人去的医院。
看病没一个家人陪伴,晚上回不了家,也没一个亲人主动联系问候,挂了就一窝蜂的扑上来榨干剩余价值。”
其实很多人可能不太理解,输尿管结石到底有多疼。
判决里还有一句话挺关键的:医院不可能对院内所有滞留人员进行专人看护,就算按护理级别定时巡视,也不等于时刻陪护。
也就是说,即便真的办了留观手续,也不代表护士得秒级地盯着你别上吊;何况这个案子连正式留观都没办。结石最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