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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男的属实有点“恋爱脑变犯罪脑”那味儿了。 郑某和周女士22年谈对象,经常住人

这男的属实有点“恋爱脑变犯罪脑”那味儿了。

郑某和周女士22年谈对象,经常住人家襄阳高新区的家。今年2月分手,3月某天凌晨喝多了跑回来,门锁密码早改了,直接翻窗进去。进屋先把监控拔了,趁女方睡着,从衣柜把12件金首饰全顺走——里面还包括他以前送的金手镯。

周女士醒来发现没了,调监控看见是他,托朋友问,他一开始还嘴硬不认,看到监控才松口,后来通过朋友还了大部分,价值七万八千多。但那个金手镯死活不还,周女士直接报警。

总价一算:11.6万多。检察院和法院都没惯着他。他两套说辞:一是“我拿东西是想缓和关系,后来又还了,不算非法占有”;二是“手镯是以结婚为目的送的,分手了该归我,拿回来天经地义”。

检察官一句话怼明白:送出去的东西,所有权就转移了,不是你后悔了就能半夜翻窗偷回来。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有争议?行啊,去协商、去法院起诉,别搞“深夜潜入+拔监控+偷衣柜”这套,跟谍战片似的。

而且最关键:他不是普通偷,是“入户盗窃”。翻窗进别人家,既侵财又破人家住宅安宁, 《刑法》里这是单独加戏的情节。9月11日判了: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五千,退赔37799。认罪认罚+退赃了,所以没往死里打,但牢是肯定要坐的。

我这人说话直:谈恋爱送金镯子,本质是“我喜欢你,东西给你了”,不是“先寄存等结婚”。真要觉得被坑了,找律师算民事账,别自己当江洋大盗。多少男生分手了嚷嚷“彩礼退还我、礼物全收回”,你嘴上嚷没事,真半夜去前任家翻窗拿东西,那就不是情商低了,是《刑法》第264条教你做人。

这案子普法价值就一句:送出去的,别想偷回来;有纠纷走法院,别走窗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