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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利益要让位于法律,法律必须始终代表人民利益。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这说明,干部手中的权力不是私产,不是用来谋个人 ​

干部利益要让位于法律,法律必须始终代表人民利益。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这说明,干部手中的权力不是私产,不是用来谋个人好处、部门小圈子的;权力来自人民,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衡量一名干部合不合格,关键看他是把法律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还是把个人得失、部门便利放在前面。

法律之所以能代表人民利益,首先因为我国法律体现党和人民意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根本立场是以人民为中心,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从民主立法听取群众意见,到行政执法解决办事难、执法不公,再到司法案件追求公平正义,法律不是抽象条文,而是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转化为可执行的规则。谁遇事不按法律、只按熟人关系、只按本部门指标,本质上就是偏离了人民利益。

干部作为公职人员,身份是“人民的公仆”。《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受法律管理,同时强调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队伍;法律既保障公务员依法履职的合法权益,也强化监督、考核、惩戒和回避,防止不作为、乱作为、以权谋私。现实中,少数干部容易出现三种偏差:一是把审批权、执法权、资源分配权当成个人资源,搞人情、搞回报;二是站在部门角度“争权推责”,有利的事抢着管、难办的事往外推,增加群众成本;三是怕担责、走形式,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慢作为。这些问题表面是作风问题,根子是权力观错位——把“公权”当“私权”,把“部门利益”当“工作成绩”。

解决这个问题,要靠三条。

第一,依法用权,划清边界。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审批,先问有无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重大事项按民主集中制、按议事规则集体研究,不个人拍板、不绕程序、不搞“一言堂”。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不是束缚干事,而是防止干事走偏。

第二,秉公取舍,个人利益服从人民利益。遇到个人亲属、朋友、老乡请托,遇到本部门便利与群众方便冲突,一律按法律和政策办。干部可以有正当工资福利、正常待遇,但不得用职权换私利;部门可以有工作考核,但考核不能以损害群众权益为代价。正确权力观就是“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用权不谋一己之私。

第三,公开监督,失职追责。权力运行要晒在阳光下,决策依据、办理标准、结果反馈能让群众查到、能投诉、能复议、能诉讼。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一起发力,对以权谋私、选择性执法、吃拿卡要严肃追责。监督不是跟干部过不去,而是保护干部不摔跤、保护政府公信力。

说到底,干部利益和法律、人民利益并不必然矛盾。干部依法履职、作出实绩,应当得到组织认可和合理待遇;但一旦个人利益、部门利益与法律冲突,必须无条件服从法律。法律站得住,人民利益才有保障;干部守法律,党群关系才不会疏离。新时代基层治理、营商环境、民生服务、信访化解,靠的都是这套逻辑:少打小算盘,多按法律办;少算部门账,多算群众账。这样,干部才像公仆,法律才真正代表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