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干部该谁查?”在监委,不是想查谁就查谁,而是有明确的管辖分工。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划了三条线。
第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监委,按管理权限管同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比如,省委管理的公职人员,由省监委管辖;市委管理的公职人员,由市监委管辖。干部管理权限在哪一级,原则上就由哪一级监委管辖。
第二条:县级监委和直辖市所辖区(县)监委,管本辖区内公职人员。县里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原则上由县监委管辖。辖区内的干部,归辖区监委管。
第三条:地方各级监委,可以依法管辖工作单位在本辖区内的有关公职人员。按照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些公职人员虽然干部管理权限不在本级,但工作单位在本辖区内,也可以依法管辖。
简单说,管辖看两条: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单位属地。谁的干部谁管,单位在哪谁方便谁管。这样分工,既防止推诿扯皮,也防止抢案子、乱办案。
对群众来说,举报也有参考:拿不准该向哪一级举报的,向当地监委举报即可,他们会按规定处理。
监委办案,管辖有规矩——级别对级别,属地对属地,该谁管就谁管,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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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干部该谁查?”在监委,不是想查谁就查谁,而是有明确的管辖分工。 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划了三条线。 第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监委,按管理权限管同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比如,省委管理的公职人员,由省监委管辖;市委管理的公职人员,由市监委管辖。干部管理权限在哪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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