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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滑梯骨折:一张提示牌,挡不住“谢绝成人”四个字的法律分量! 2026年

六旬老人滑梯骨折:一张提示牌,挡不住“谢绝成人”四个字的法律分量!

2026年10月1日,四川广播电视台《黄金三十分》报道了一起发生在成都的人身损害纠纷。

一位六旬老人随家属购19.8元优惠票入园,体验滑梯项目时发生了意外。

据报道,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落地缓冲不足发生回弹,腰部受剧烈冲击”,最终确诊为腰椎压缩性骨折。

家属说,老人不识字,看不懂现场的提示牌。

园方说,牌子立在那里,写着“谢绝成人单独游玩”,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

双方僵持不下。一个假期,变成了病房。

一、提示牌不是“免责金牌”。

第一层: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内容,从来不只是“贴张纸”。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得清清楚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这五个字,在法律上有一套具体的、可操作的内容。它至少包括三个层面:风险提示、现场管理和设施安全保障。

贴提示牌,只是第一层。 而且,即便在这一层,也有一个关键问题:这张牌子,能不能被“看到”?

老人不识字,这是本案中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一张纯文字的提示牌,对于一个不识字的老年人来说,在法律上不能等同于“有效的风险告知”。律师在分析类似案件时明确指出:单纯文字提示有局限性,对于不识字的人员无法起到有效告知作用。 风险提示不能只依靠文字标牌,应当搭配图片、语音提示,针对高龄人群做好风险告知。

这不是在苛求经营者。一个面向公众开放的游乐场所,游客群体中必然包含不识字者、视力障碍者、儿童和老年人。“提示”这个词的法律含义,是“让对方知晓”,不是“我挂了个牌子”。

第二层:现场无人值守,是比提示牌更重的一笔账。

比提示牌更值得追问的,是事发时的现场管理。

家属主张,事发区域没有工作人员现场看管、劝阻。如果这一陈述属实,那园方的过错就不仅仅停留在“提示方式”层面了。

“谢绝成人单独游玩”——这五个字,意味着园方承认滑梯对成人存在安全风险。 既然知道有风险,既然立了牌子“谢绝”,那就产生了一个对应的义务:确保这个“谢绝”真正被执行。

“贴了牌子但没人管”——这个事实组合,在司法实践中被反复认定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牌子的功能是告知,人的功能是执行。两者缺一,安全保障义务就没有完整履行。

第三层:设施本身的缺陷,可能是最重的责任来源。

本案还有一个关键细节:“落地缓冲不足发生回弹”。

如果这一事实经查证属实,园方的责任性质就发生了变化。它不再是“提示不到位”或“管理有疏漏”,而是设施本身存在安全隐患。

上海一中院在审理一起水上乐园游客落水受伤案时,二审改判乐园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正是设施本身的安全性存在缺陷。法院认为,经营公司未能证明其设施符合合理期待的安全性标准。无锡中院在审理弹床致伤案时,同样以“设施本身存在缺陷”为核心裁判理由。

“谢绝成人单独游玩”这个提示,在设施缺陷面前,法律效力是有限的。

如果设施本身的设计就已经决定了“成人使用会导致伤害”——滑梯的坡度、宽度、缓冲区的厚度都是按儿童体型和体重设计的——那么“谢绝成人”的提示只是承认了这个风险的存在,而不是消除了这个风险。园方需要做的不只是“告诉成人别玩”,还需要确保成人无法使用。

二、老人的注意义务,不能免除园方的责任。

本案中,老人并非首次体验。据报道,老人“此前多次体验”过这个滑梯。这个事实,在责任划分中会被纳入考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一个六旬老人,此前多次玩过这个滑梯,对滑梯的冲击力和自己的身体反应应该有一定的感知。骨骼随年龄增长变脆,这是基本的生理常识。她应当知道,滑梯的冲击力对自己的腰椎意味着什么。

但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和“免除侵权人的责任”,是两回事。

江苏濮阳中院审理的成年人玩儿童滑梯案中,陈某无视“成年人不得使用”的警示,仍然从滑梯滑下受伤。法院认定陈某“对自身伤害存在重大过错”,但仍然认定游乐店“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疏忽,对陈某的伤害后果亦存在轻微过错”,判决游乐店承担小部分赔偿责任。

这是一个清晰的责任分配逻辑:老人自身有过错,但园方的过错不因老人的过错而消失。

“谢绝成人”这四个字,被写在牌子上,却没有被写进现场管理的任何环节。 牌子立了,人没拦。老人不识字,牌子对她来说是一面白墙。“谢绝成人”不是一句法律上的免责声明,是一个需要被执行的现场指令。 指令没有被执行,责任就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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