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男子廖某从未照料过女儿。离婚时双方书面约定,廖某年老后不要求女儿承担赡养义务。多年后廖某疾病缠身,缺少收入来源,反悔起诉女儿,要求每月支付 1500 元赡养费。
一审法院判决女儿每月支付 500 元。女儿不服提起上诉,提出自己是父亲强奸母亲所生的抗辩理由。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这场官司值得注意的,不只是廖某当年的承诺算不算数。2026年9月,河南桐柏县人民法院公布过一起很接近的案件。刘某某与梁某某2014年协议离婚,约定刘某某自愿放弃女儿刘小某的赡养义务。
多年后,刘某某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入住养老院,又起诉女儿,要求每月3000元。刘小某难以接受,因为成长期间刘某某长期没有尽到抚养责任,刘小某自己还要抚养两个未成年孩子。
桐柏县法院没有照着3000元判,也没有因为离婚协议就直接驳回请求。法院查明刘某某确实需要养老照料,同时把刘小某的家庭负担算进去,最后酌定每月600元。
这个结果说明,赡养案件里常有两个问题,一个是责任存不存在,一个是具体承担多少,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类似处理早已有公开案例。1985年4月25日,郭某一家签过分家协议,约定长子郭甲负责母亲张某,次子郭乙负责父亲郭某。2010年8月郭某去世,郭乙负责安葬。
2014年10月14日,年迈的张某把郭甲、郭乙和女儿郭丙一起告到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郭乙认为,多年前已经分过工,父亲也由郭乙照料完毕,再按同样标准承担母亲费用并不合理。
法院没有否定郭乙过去的付出,也没有认定旧协议能永久排除其余子女的责任。张某愿意随郭乙生活,法院尊重这一安排,又根据既往履行情况重新分配费用,判郭甲每月支付300元,并承担张某医疗费的一半,郭乙和郭丙各承担四分之一。
家庭协议可以安排养老分工,却不能随意把法定责任彻底取消,这一案件后来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公开。
2014年北京还有一案,更能说明金额不能机械确定。77岁的刘某起诉一儿一女,要求每人每月支付900元。刘某每月已有4000余元收入和医保,儿子刘甲税后月收入约6500元,女儿刘乙则称没有收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刘甲每月800元、刘乙每月500元。同一位老人,同样是成年子女,因为收入和负担能力不同,承担金额也可以不同。
再回到恩施。廖某与李某母亲1996年相识,1998年生下李某。李某长期由母亲独自抚养,廖某也承认没有履行抚养义务。
2018年3月15日离婚时,协议写明日后不要求李某承担赡养。多年后,廖某疾病增多,没有住房,每月养老金只有100余元,生活困难,双方矛盾进入法院。
李某上诉时强调经济吃紧,还提出自己系廖某强奸母亲所生。二审审查后认为,这一说法只有母亲的书面证言,缺少报警记录、刑事立案材料等客观证据。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主张。法院同时认定,离婚协议不能提前免除成年子女的法定赡养义务。
2026年5月15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廖某没有拿到主张的1500元,仍是每月500元。把恩施案与桐柏案、北京典型案例放在一起看,可以发现。
过去是否尽到家庭责任会被法院审查,成年子女现实生活压力也会被衡量,但这些因素更多影响具体履行方式和金额,而不是由一张多年前的协议直接决定全部结果。
信源:极目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