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凌晨三四点,21岁的李女士正在睡觉,一个陌生男人突然闯入房间,拿着一把刀胁迫她脱掉衣服,强行和她发生了两次关系。
多年后,办案民警再次翻出这起旧案卷宗时,最先看的不是口供,而是当年留下的检材。洗脸盆上的一枚指纹,李女士胸口拭子中的他人DNA,还有李女士对嫌疑人体貌特征的描述,被重新放到一起核查。
案子拖了十几年,不代表没人记得。2012年8月14日那天凌晨留下的痕迹,成了后来重新追查的入口。
案发地点在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一处私房三楼。李女士当年只有21岁,租住在那里。陌生男子进入房间后,用刀威胁李女士不许呼喊。李女士害怕,只能按对方要求配合。
侵害发生后,陌生男子没有马上离开,而是在屋里停留到天亮前后。离开前,陌生男子还打来水,用洗脸盆和毛巾清理李女士身体,想把痕迹洗掉。
陌生男子走后,李女士立刻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及时勘查屋内物品,在洗脸盆上发现指纹,又安排李女士接受检查。
虽然部分检材因为被清理,没能检出完整DNA分型,但李女士胸口位置仍检出他人DNA。
办案人员同时记录下李女士回忆出的细节,陌生男子三四十岁左右,体型偏胖,左腋下有两个小肉瘤,左胸部有划痕,左小臂有伤疤。
当年监控覆盖没有现在密集,出租屋周边线索有限,嫌疑人离开后也没有留下明确身份信息。案子一度查不下去。
可办案人员没有把旧案简单放进柜子里。严重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现场痕迹、生物检材、报案笔录、体貌描述都要保存好。
刑事案件证据规则也要求,对和案件有关的指纹、体液、毛发、血迹等材料,只要具备检验条件,就应依法提取和鉴定。
时间往后走,技术和数据库条件都在变化。民警重新核查旧案时,通过比对发现了周某勤。周某勤出生于1979年,湖北沙洋县人。
办案人员提取周某勤DNA,与2012年李女士身上留存的生物样本进行比对,结果指向同一人。
再看周某勤身体情况,手臂疤痕、腋下息肉等特征,也和李女士当年描述能够对应。多年没有说出口的压力,在这个节点终于有了更清楚的方向。
有人会问,案发过去十几年,还能不能追。刑法对追诉时效有明确规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二十年。
更关键的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李女士案在案发后已经报警并进入侦查程序,后续继续查办有法律依据。
案件后续怎么定罪量刑,要看侦查、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可从已知情节看,持刀、入室、胁迫、重复侵害、事后清理痕迹,每一项都会被司法机关纳入审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越久,越要靠证据说话,不能靠猜测,也不能只靠一方陈述。
对遭遇严重侵害的人来说,第一时间报警、保留现场、配合取证,可能就是未来等到真相的关键。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追诉时效),全国人大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