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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稀泥?”山东济南,男子家的卫生间遭到严重污水倒灌,木地板和门套都被泡坏了,楼

“和稀泥?”山东济南,男子家的卫生间遭到严重污水倒灌,木地板和门套都被泡坏了,楼下11楼的业主家的天花板也出现了污痕。后物业介入调查,发现是有业主将湿巾纸、卫生用品等冲进马桶,从而导致主管道堵塞,可是业主们都不承认是自己丢的,物业也不敢贸然指认。男子忍无可忍,将楼上13楼至18楼的6户业主全都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了!

据悉,宋先生家住12楼。某日宋先生外出上班,随后接到物业的电话,说宋先生家应该漏水了,水已经渗到楼下11楼邻居家了。

宋先生立即回家查看,打开门的瞬间,就闻到一股恶臭,随后发现家里木地板、门套已经被淹了,卫生间内的马桶还在喷涌污水。

这时物业工作人员也上了门,迅速帮忙清理现场,避免损失扩大。同时,物业工作人员用内窥镜探查楼栋公共主排水管道,并从管道中掏出来一些湿巾、卫生用品。

随后物业公司开始调查,但麻烦随之而来,整条管道连通好几户人家,究竟是哪一户把这些生活垃圾丢进下水道,完全找不到线索,业主们均不承认。

宋先生认为,12楼以下的业主首先排除,肯定是13楼到18楼的那6户业主。既然找不到是谁扔的垃圾,那楼上业主共同承担,可那些业主纷纷拒绝,不愿承担。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宋先生就把楼上那6户业主全都告上了法院。

开庭之后,楼上6户业主是各执一词。

有业主辩解称:“我都没入住,这些生活垃圾不可能是我丢的。”

还有业主怀疑堵塞是建筑垃圾外加管道老化维护不到位导致的,这是物业公司的责任,应当找物业公司索赔。

甚至有业主提出,宋先生自己也在用这根公共排水管,而且堵塞点位处在11楼和12楼中间,不排除宋先生也有这个嫌疑。

物业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时,拿出了日常巡检、管道清淤的台账等证据,试图证明自己已经按合约做好了公共管道维护的工作,且在出事后第一时间到场处置,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那到底谁来为这次的损失买单呢?

众所周知,对于高空抛物致损的案件,如果找不到是谁抛了物品,一般会由可能抛物的业主共同承担。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这起案件其实也可以参考借鉴上述方法。

既然现在已经确定了导致管道堵塞、污水倒灌的是卫生纸之类的杂物,说明包括宋先生在内的楼上住户,都可能是怀疑的对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有业主主张自己并未入住,但根据物业提供的水费缴纳记录来看,即便对方不常入住,也会偶尔到房子里打扫卫生,期间产生了用水行为,所以无法消除对方的嫌疑。

第二,物业公司有维护公共管道畅通的义务,但物业公司无法监管业主家中的情况,亦无法知晓谁会在马桶里丢湿纸巾等杂物。

因此,物业公司只需要做好提醒工作,并且在得知管道堵塞后,积极疏通管道即可。

第三,宋先生同样属于这根公共管道的使用者,其没有证据证明自身没有向马桶里丢过湿巾纸,所以无法排除其嫌疑。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认为除了物业公司以外,包括宋先生在内的楼上几位业主,应当均摊损失。

经过核算,此次污水倒灌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包含了房屋维修11600元,购置门套花费2445元,再加上保洁、美缝的合理开销200元,合计损失14245元。

因此,这笔损失由宋先生在内的7户业主平均分摊,平均每户业主承担2035元。

最后,马桶不是垃圾桶。湿巾、卫生用品、厨余残渣一律不能冲入下水道。如果有业主图一时省事随手一冲,一旦造成管道堵塞,整栋管线的业主都要卷入麻烦之中。

法院之所以按照有可能造成拥堵的业主一起承担,这并非和稀泥,如果要求受害业主必须精准揪出肇事业主才能拿到赔偿,这无疑家中了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对受害者一方来说极不公平。

对于这种“找不到始作俑者,由众人分摊损失”的判决结果,您觉得合理吗?欢迎留下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