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 嫖 了?”浙江温州,一男子冬泳时认识了女子,两人越聊男子欢喜,他一高兴,就给女子转账,有时转520,有时转1314,四年时间,他转了330多笔,合计135万,很快被妻子发现,可男子和女子一口咬定,他俩没发生关系,女子拿出一份陪护协议,说这笔钱是她给男子提供急救陪护的报酬,还说那些带特殊数字的转账,只是老年人之间闹着玩的,法院判了。
关某酷爱冬泳,一次冬泳健身活动,偶然认识了女子周某。
因为兴趣一致,三观合得来,两人总有聊不完的话题,一来二去,关某对周某彻底上头。
他为表诚意,从2021年11月开始,频繁给周某转账花钱,到2026年1月时,一共转了330多笔,总金额高达135万。
而且,里面有很多520、1314、5200这种不清不楚的特殊转账。
可是,关某和妻子胡某早在1985年就结婚了,他们几十年的老夫老妻,家里所有积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在这四年间,胡某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2026年1月对账时,她才猛然发现,家里凭空少了一百多万。
得知真相的她恼羞成怒,一纸诉状把丈夫关某和周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周某把所有钱款连本带利全部返还。
到了庭审现场,关某和周某口径出奇一致,死活不承认两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周某还当场拿出一份2026年2月才补签的《急救陪护服务协议》,说自己有急救资质,关某心脏做过支架,这几年她一直在给关某做陪护。
那些大额转账都是她应得的劳务报酬,还有平时她帮关某垫付的消费、代付的钱。
至于那些带特殊数字的转账,只是老年人之间闹着玩解压的,根本没别的意思。
这话听着好像有理,但经不起细抠。
这份协议是胡某起诉之后才补签的,本身就有事后补证据的嫌疑。
再看实际的转账时间和金额,既不是按月发工资的规律,也和市场上陪护服务的收费标准对不上。
真要是劳务报酬,不可能动不动就转个1314、5200,哪有雇主给陪护发这种谐音红包的?
法院核查后认定,现有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确实没办法直接证实关某和周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所以没有支持胡某说的婚 外 情主张。
但有一点是板上钉钉的,关某转给周某的135万元,属于他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笔巨额款项并未用于家庭日常开支,是关某在妻子完全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给他人的。
这种私自处置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处分。
至于周某说的陪护服务,法院也没完全否认。
从聊天记录看,周某的确偶尔帮关某处理过一些就医相关的事情。
法院参照当地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酌情按70%的比例算周某应得的陪护服务费,剩下的部分属于无效赠与,必须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周某返还胡某109万余元,驳回了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很多人会误以为,婚后自己挣的钱,想转给谁就转给谁。
婚内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个人是共同共有,不是一人一半分开各管各。
日常买菜、小额消费这种家事支出,一方可以单独做主。
但像关某四年累计转出135万,属于大额处置,根本不属于家庭日常开销,必须夫妻两个人商量一致才行。
关某瞒着妻子,私自把大额共同财产转给周某,没有经过妻子胡某同意、事后也没获得追认,就属于无权处分。
哪怕证据不足,没法认定关某和周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也不影响这个结论。
周某拿出事后补签的陪护协议,法院只认可一小部分真实陪护劳务,剩下的大额款项,因为是丈夫单方擅自处置夫妻共有财产,仍然需要返还原配。
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大额支出不能一个人说了算,私自赠与外人,配偶有权追回钱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