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勒斯坦走到今天这一步,阿拉法特是有责任的。
凭良心说,以色列确实给过巴勒斯坦机会。而且不是一次。
但这笔账得算明白,谈判机会不等于已经到手的独立国家,阿拉法特有责任,以色列也不能免责。真正值得追问的是,和平的大门打开以后,他为什么没能把领袖的号召力,变成能够兑现协议的治理能力。
先看1993年的奥斯陆协议,以色列承认巴解组织是巴勒斯坦人的代表,巴解组织承认以色列和平生存的权利,并承诺放弃恐怖主义。过去互不承认的双方开始谈自治,这一步确实给政治解决留下了空间。
问题在于,这份协议安排的是不超过五年的过渡自治,边界、耶路撒冷、难民和定居点等关键问题留到后面谈。它没有直接交付一个完整国家,所以不能把阿拉法特接受自治,写成以色列已经解决了巴勒斯坦的主权问题。
阿拉法特并非从来不肯妥协,承认以色列、接受奥斯陆框架,本身就是重大转向。但进入自治阶段以后,领导人还得把政治承诺落实下来,让普通人看到和平带来的变化,不能只停在签字和握手上。
和平进程很快遭到两边强硬势力的冲击,1995年拉宾被反对奥斯陆协议的以色列人刺杀,随后哈马斯的恐怖袭击又削弱了以色列社会对和谈的支持。签字的人愿意往前走,反对者却仍能用暴力破坏进程。
到了2000年7月,阿拉法特、巴拉克和克林顿在戴维营讨论最终解决方案,巴拉克作出了新的让步,双方却仍卡在边界、耶路撒冷和难民回归等问题上。机会确实存在,但那次峰会最后没有达成和平协议。
阿拉法特的局限,恰恰在这里逐渐显现:争取国际承认只是第一步,要达成最终协议,还得说服内部接受艰难的妥协。他参与谈判,却没有促成结果,后来也没能阻止冲突升级,这些都属于领导人需要面对的政治责任。
同年12月,克林顿又提出新的谈判参数,试图缩小双方在核心问题上的差距。2001年1月7日,他明确表示,巴拉克和阿拉法特都接受这些参数作为继续努力的基础,同时都有保留,事实比简单的拒绝更复杂。
接着在2001年1月,双方代表又到埃及塔巴谈判,结束时共同表示,彼此从未如此接近达成协议。可见戴维营失败以后,谈判仍在继续,边界、难民、安全和耶路撒冷问题,也并非完全没有商量的余地。
可接近协议毕竟不是达成协议,以色列选举临近,美国政府交接,流血冲突又没有停。这就是和谈的残酷之处,技术问题可以继续讨论,愿意谈判的政府和社会情绪,却未必会一直等下去。
谈判之外的变化更沉重,2000年秋天第二次巴勒斯坦大起义爆发,暴力不断升级。和谈需要双方相信承诺能够兑现,可当袭击和武力回应轮番出现时,普通人的恐惧很容易压过对和平方案的耐心。
至于阿拉法特是否预先策划了起义,2001年的米切尔调查没有找到足以支持这一结论的证据。但调查同样指出,无法证明巴勒斯坦自治机构在暴力发生后持续努力加以控制,这正是评价其领导责任的重要依据。
这也暴露了自治机构的难题,坐在谈判桌上的领导人,未必能够约束所有武装力量。暴力约束不住,承诺就难以获得信任;冲突继续扩大,受损的不只是领导人的声望,还有普通人过日子和谋生的机会。
不过时间线不能弄乱,阿拉法特在2004年11月去世,后来的失败不能全记在他头上。2007年哈马斯控制加沙,巴勒斯坦内部出现严重分裂,进一步说明建国除了对外谈判,还需要能够执行共同决定的内部秩序。
2008年,奥尔默特又向阿巴斯提出涉及领土交换和耶路撒冷安排的方案,谈判最终仍未达成协议。这可以说明以色列方面不止一次作过实质尝试,却不能用来证明阿拉法特拒绝了这次机会,因为他已经去世。
阿巴斯后来解释,自己没能拿到地图仔细研究,难民安排也没有解决他的顾虑;奥尔默特则确认,他要求阿巴斯当场认可方案。如此重大的协议,既需要政治决断,也需要核对细节,少了任何一项都难以落地。
以色列的责任同样不能跳过,2024年国际法院在咨询意见中认定,以色列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上的持续存在是非法的,并指出以方有义务停止新的定居点活动。谈过和平方案,不能成为继续占领和扩张定居点的免责理由。
所以批评阿拉法特,可以落在促成妥协、控制暴力和建设治理能力这些具体问题上,而不是替巴勒斯坦人的处境找一个包揽所有责任的人。领导人的选择值得追究,平民的权利也必须保障,和平机会要靠双方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