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厘清一个概念,办案人员主观倾向不是办理取保候审的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是法定权利,不是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福利。实务中确实会存在内心倾向不予取保的情形,常见动因:
1. 经济类案件,担心嫌疑人串供、销毁聊天/合同、转移剩余资金;
2. 担心退赃、被害人情绪激化,引发信访;
3. 对案件定性内心存疑,怕取保后案件后续出现变数、追责风险;
4. 团伙、刑民交叉案件,习惯“先羁押,把事实全部查清再考虑”的办案思路。
二、怎么识别:是“主观倾向”,还是客观风险真的存在
客观有风险,涉案资金巨大、尚有大量资金未追回,嫌疑人名下还有可转移资产;同案多人,部分人尚未到案,存在串供条件;有毁灭微信记录、删除合同、指使证人改证的行为。
单纯主观倾向、缺少证据支撑, 只口头表述这类案子我们一般不给取保,但书面《不予取保候审决定书》写不出对应的风险事实;没有任何材料证明嫌疑人有逃跑、串供、毁证风险;仅以“被害人不同意、被害人情绪大”作为唯一理由。
三、实务应对策略
1. 不要在沟通中对抗办案人员的主观倾向。不要直接指责“你主观偏见”,这种表述极易激化对立。辩护思路转换,不去评价办案人员想法,而是举证消除法律上的“社会危险性”。取保的核心审查要素就是社会危险性,全部申请材料围绕证明:不存在逃跑、串供、毁证风险。
2. 书面申请,替代口头沟通。《取保候审申请书》要逐条回应办案机关担心的风险:预判对方顾虑,提前给出解决方案。
3. 更换程序抓手: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侦查阶段多次取保被拒,逮捕之后,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这是换一个办案主体来独立审查,跳出原侦查人员的主观倾向。
4. 复核、救济边界。单纯“办案人主观不想取保”不能单独作为复议的理由。只有不予取保决定所载明的理由没有证据支撑、事实错误,才可以申请复议。不能以“办案人员有偏见”作为唯一抗辩点,必须落脚在社会危险性不存在、不符合羁押条件的实体法律论述。#法律顾问 #刑事辩护 #律师咨询 #取保候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