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某中学,学生张某与同学争吵后,自己爬到五楼阳台上,坠落后四肢瘫痪、颈部和胸腹部都有受伤。事后,张某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87万。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自己承担80%的责任,学校承担20%的责任,需赔偿张某37.93万。张某不服,再次上诉,结果被驳回,维持原判!
据红星新闻报道,张某已经年满16岁,和同学争吵后,说自己要去跳楼,同学赶紧告知了宿管。晚上学校查宿舍的时候没有发现张某没在宿舍,晚上1:40从宿舍楼5楼翻过1.4米的阳台跳楼了。
学校也是第一时间送医救治,后来张某被鉴定为一级伤残。法院认为张某已经年满16周岁,有充分的认知能力,能判断风险安全,明知危险还跳楼,自己需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因为巡查时没发现张某不在宿舍,管理有问题,因此承担次要责任。
总的来说,学校属于无辜者,16岁的学生,抗压能力太差,一时想不开就跳楼,对自己、对家人都是莫大的。
张某还要求学校对后续治疗进行赔偿,学校遇到这种事,也是无语。
有网友认为,主动跳楼等于自杀,学校也不可能24小时看着她,这种索赔有点无理取闹了!
同学之间,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很正常,但是动不动就跳楼,这种心理、承受力本身就有问题,都是惯出来的怪毛病。
有网友认为,这种情况不值得同情!对此,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