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生跟男子交往,回头女生提出分手,分手后女生跟另一个男的好了,前男友得知后,内心愤懑,想要找机会报复女生,就找到她的现男友,恳请他拍点私密的照片,他这边有用。随后,女生跟现男友亲密的时候,男友真的拍下了画面,之后真的发给了女生的前男友。前男友把私密视频四处传播,让女生大受影响。
据中国青年网,10月8日报道称,因为男女之间的情感纠纷,就心生报复的念头,这个事件里,两个男生都要接受法律的惩罚。
这样的事情,简直让人不敢相信。
案件中的三位人员,都是16岁。
为了方便识别区分三位人员,我们做一下化名:孙某、赵某、钱女士。
三个人的身份分别是,一位是女子钱女士的前男友孙某;一位是现男友赵某;一位就是钱女士自己了。
起当初的时候,钱女士跟孙某相恋,可后来二人因为感情不合适,钱女士单方面提出了分手,分手时,孙某并不是很愉快。
所以说,孙某跟钱女士之间,存在感情纠纷。
就在分手之后没多久,钱女士就跟新男友赵某在一起了。
得知女友立刻找人谈恋爱了,孙某非常生气,更加憎恨钱女士了,一心想要报复她,思来想去,决定找赵某帮忙。
孙某是怎么考虑的呢,他找到了钱女士的现男友赵某,恳求他帮个忙,就是俩人在亲密的时候,将隐私的画面给拍下来。
赵某一开始不明所以,但是看到孙某一直在恳求自己,还表示将视频转发给自己。
思来想去,赵某就给了个准信:可以。
之后赵某在跟钱女士约会的时候,真的就很傻,把俩人缠绵的画面,给拍摄了下来,随后整理成视频,发给了孙某。
孙某就是个小人,拿到视频之后,就开始大肆的传播,校内、网络、朋友之间,随意传播,让大家观看。
这件事发酵之后,对钱女士的影响非常大,面对大家的指指点点,钱女士内心都要崩溃了。
谁能料想,自己谈个恋爱,却给自己的名誉权弄得一塌糊涂呢。
钱女士回家后,晚上也睡不着,胡思乱想,念书也没有心思,一整个抑郁了。后来家长带着她去检查,发现已经患上了重度的精神疾病。
因为事发的时候三个人16岁,等到钱女士家长追责的时候,赵某18岁。(孙某被另案处理)
钱女士的父母将赵某给上诉了,要求他赔礼道歉,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上诉之后,相关部门开始介入审理。
办案人员审理的时认为,赵某侵犯了钱女士的肖像权以及隐私权,行为时16岁,到案时18岁,已经具备民事担责能力。
考虑到赵某还在念书,主观存在过错但是被人引导,能够认识自己错误,积极道歉,最后判定,赵某需要赔偿钱女士精神损害费用,相关费用从赵某财产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其父母补充。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孙某属于教唆犯,跟拍摄视频的男生赵某,都构成共同侵权,共同犯罪,都需要依法担责。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将带有识别人脸信息的私密视频随意在网络公开传播,涉嫌贬损人格,情节严重者,如果大范围转发、被害人出现精神疾病,均构成侮辱罪。
该案件中的赵某,被人教唆,拍摄了私密的视频,且视频中女友的形象清晰可见,男子跟前男友都属于共同犯罪,一个拍摄,一个上传,都需要按照共犯来追责。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2 条规定,散布他人隐私,公然侮辱他人,触犯治安法规,依法要被拘留、罚款处罚。
如果尚且构不成触刑,也需要根据治安法规予以处罚,另外,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 1032、1024、1183 条规定,随意拍摄他人的私密影响,未经许可随意转发给他人、网络传播,严重侵害受害者的人格权,如果造成对方抑郁、失眠、精神崩溃,受害者依法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的孙某是策划者,教唆者,传播私密视频;赵某是拍摄者,转发者,两个人都存在共同犯罪。
女生可以联合起诉,赵某、孙某都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要求他们承担连带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赔礼道歉、删除视频、消除影响。
(信源:中国青年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