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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太玄乎了!”四川乐至县,男子和三个朋友趁着夜色,悄悄跑到一处水库夜钓,结

“这件事太玄乎了!”四川乐至县,男子和三个朋友趁着夜色,悄悄跑到一处水库夜钓,结果被一条大鱼扯走了鱼竿。其中一男子情急之下,直接下水捞杆,结果一下子就沉了下去。其他几人立即潜水寻找,但始终找不到男子的踪迹。无奈之下,只得报警求助。警方直到次日上午才将男子打捞了上来,确认男子是溺水身亡。事后,男子的家属将水库管理方告上法院,索赔17万元。法院判了!

事发当晚7点半左右,朱某开车接上李某、刘某、何某三人,一行4人前往当地一处水库夜钓。在接近晚上9点时,四人抵达水库岸边,各自找好了位置,开始钓鱼前的准备工作。

4人一直钓到次日凌晨4点,李某此时已经有些犯困,正坐在那打盹。突然他的钓竿上鱼了,但李某并未第一时间发现,那条大鱼在水中扑腾了几下,就把鱼竿给拽走了。

在听到大鱼扑打水面的动静后,李某也醒了过来,但此时鱼竿已经飘到了水面上,越飘越远。

眼看着心爱的鱼竿往远处飘去,李某情急之下,不顾深夜水域情况不明,直接下水打算把鱼竿捞回来。可李某下水之后,很快就沉入了水中失去了踪迹。

一旁的何某根本来不及劝阻,在发现李某消失后,连忙呼喊同行人中熟悉水性的朱某下水搜救。

朱某多次潜入水下搜寻,始终找不到李某的身影。众人慌作一团,立即拨打110报警求助。

之后,公安、消防救援人员抵达现场开展打捞救援,直到上午10点左右,才将李某的遗体打捞上岸。

后经现场勘验以及尸表检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确认李某是溺水身亡,属于意外事件。

事后经调查得知,这座水库由廖某承包经营,水库对外是收费钓鱼模式。但李某一行四人当晚过来钓鱼,既没有联系承包人廖某,也没有缴纳垂钓费用,属于私自闯入水库垂钓。

同时,水库大坝周边立有多块警示牌,上面清晰标注:“水深危险、禁止垂钓、嬉戏、游泳”,水库其他沿岸,同样分布有警示标识。

在痛失亲人之后,李某的家属将水库承包人廖某告上法庭。家属提出,水库警示标识设置存在疏漏,廖某存在管理方面的过错,故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7万余元。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大部分人都会认为,只要在经营性场所出了事,经营者就一定要赔钱。

但这条法律的保护对象,主要是合法进入场所的人员。

本案中,水库对外提供收费垂钓服务,但李某属于未经许可、没有付费的私自闯入人员。法律不会要求经营者对擅自闯进来的人,承担无限度的看管保护责任。

承包人廖某只需要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保义务即可。

案涉水库多处安放危险警示标牌,已经完成风险提示,法律层面上已经尽到管理责任,对于李某死亡不存在过错。

同时依据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行为人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是心智健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水库水深莫测,深夜水下暗流、淤泥暗藏极大隐患,这些风险普通人完全可以预判。

李某明知道水库有危险,依旧贸然下水打捞鱼竿,这在法律上属于自陷风险,损害后果理应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最后,我们虽然同情逝者家属的遭遇,但情理不能凌驾法律之上。如果只要发生意外,无论自身多大过错都要场所方兜底赔偿,会造成责任错位,也会加重经营者不合理的负担。

垂钓本身是休闲爱好,但一定要守规矩,选择合规钓场、遵守管理规定,远离野外危险水域。

对于这起案件,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看法。

来源:掌上春城 2026-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