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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男子担任保安队长,国庆小长假他被安排上班7天,孰料!他没有任何说明,一天班

四川,男子担任保安队长,国庆小长假他被安排上班7天,孰料!他没有任何说明,一天班都没上,公司勃然大怒,认定男子违反规章制度,将他直接开除。男子不服,申请仲裁,索要3万赔偿,仲裁竟获支持,裁决公司支付3万元。公司愤懑不已,旷工的是他!将男子诉至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2017年,谢某入职当地一家物业公司,担任保安队长,入职时双方签下劳动合同。

合同其中有明确约定,连续旷工3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满6日,公司可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随后,公司又发布员工考勤制度,进一步补充规定,凡未按流程请假,未获领导批准即擅自不到岗的,一律视为旷工。

当月旷工次数,累计满3日,一律视为自动离职处理。

公司开办员工培训,谢某没有犹豫,在签到表上签字确认,表明他已接受学习,对上述各项规定了然于胸。

时至2022年国庆前夕,公司安排值班,保安排班表上,10月1日至7日由谢某在岗,其余保安人员,分别承担白班与夜班。

排班表由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程序上符合公司制度要求。公司本以为,全体员工会切实履行节假日值班安排。

不料,谢某未作任何说明,也没有办理请假手续,国庆7天假期,竟一天都未到岗。

公司获悉后十分生气,谢某身为任职多年老员工,且担任保安队长,怎能明知故犯,公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同年,10月10日,公司作出处罚通知,认定谢某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7日,严重违反考勤制度,决定将他除名。

次日,谢某办理离职手续,随后径行申请劳动仲裁,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3万。

他主张有三:其一,此前培训签到表上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

其二,公司提交的排班表属伪造,本人持有的排班表,国庆期间,没有安排他上班。

其三,国庆节属法定节假日,他放假回家理所应当,不用向公司请假。

然而,仲裁委支持了谢某请求,裁决公司支付他3万元赔偿。

公司不服,将谢某诉至法院,主张谢某身为保安队长,与普通保安轮班,情形并不相同。

谢某本就是早九晚六的常规行政班,保安排班一贯由他先行拟定,再报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最后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反观谢某提交排班表,既无任何签字,纯属伪造,根本不具效力。

经法院查明,物业公司本就需要在节假日安排人员值守,且在国庆期间,确已安排谢某上岗。

但是,依据放假安排,国庆法定节假日,仅为10月1日、2日、3日共三天。

其余四天,属于调休时间,公司可以安排员工到岗上班。

因此,谢某前三天未到岗,性质上属于拒绝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认定为旷工。

但后四天,谢某未按公司要求到岗,确已构成旷工四日,已达到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纪标准。

据此,法院认定,公司解除谢某劳动关系合法,无需支付任何赔偿。而谢某向公司索要赔偿3万,也就此落空。

谢某明知身为保安队长,法定节假日,公司必然安排值守,刻意不请假拒不到岗,还以他自行制作,未经签字排班表,作为托词。

谢某原以为,遭开除仍可获3万元赔偿,未料终究竹篮打水一场空,工作丢了,赔偿金也分文未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则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适用该条款前提在于,公司规章制度,本身合法合规,且已向劳动者明确告知。

本案中,公司考勤制度,属于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对谢某完成培训告知。

最终,谢某因连续旷工四日,确已符合严重违反规定情形,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须赔偿。

对此,你们怎么看?